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1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liawa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无标题
iii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8-02-26 21:1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eifan) | 理由: 懂了或仍不懂要回覆告诉大家一声唷^^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让三分何等清闲
        忍几句无忧自在
            耐一时快活神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3 19:48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体系解释系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项,款之前后关连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例如民法第760条规定,不动产之移转,应以书面为之。

本条所谓书面究何所指,甚有争论,有谓系指债权行为买卖契约的书面,有谓系指物权行为的书面;有谓兼指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的书面。

通说认为,民法第760条系规定于物权编,依其体系地位,应认为系指物权行为的书面而言。

体系解释仅为解释法律的一项方法,并非绝对,仍须参酌其他因素决定之,例如典权的体系地位系在担保物权,但通说认为典权在性质上系属用益物权。

又代理权之授与依其体系地位,虽在民法债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款设其规定,但通说则认为其非属债之发生原因。

===========

以上文字节取于江敦育师所编之民法总则p13,供您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3 20:26 |
juliawa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 其定义已经会背了..... 表情

可是不晓得要怎么使用???

可以用简单的例子解释吗??   表情

感谢!!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让三分何等清闲
        忍几句无忧自在
            耐一时快活神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3 20:30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子就是文章举的

以民法第760条为例~~~~

还是您有别的法条也有体系解释的必要呢???可以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唷~~~^^

换个方式问,民法第760条所规定之书面是否包含债权行为?或债权物权行为均包含或第760条是规定在物权编就只适用物权行为??

这就是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时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3 20:36 |
sam193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如:刑法349第一项收受赃物处.......又第三项规定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而将该【赃物】解释为犯罪直接所得之原物即称为体系解释
不知大大可否了解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23 21:27 |
elleanw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近也正好看到~~
我看到的一些重点..给您参考看看^^

1.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即解释法文时要注意法律全文和其他法令的关连性
2.当法条彼此间矛盾而形成规范冲突时,此解释就是常用的方法
3.目的在尽可能使法律成为一个完整不矛盾的规范结构

EX   民法75 :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
    民法76 :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SO由民75.76条,我们知道无行为能力的人也有表示意思的方法,就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这样的解释方法就是体系解释

我只考五等...所以写的比较简单...希望能有帮助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拜托大家支持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09:32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
就是看一个法条时,得另参另一法条,才能完全明白其意义,
这就是体系解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呃~~也对,您说的判断方式是其中一种^^感谢回覆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10:00 |
juliawan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家 !! 昨天晚上跑去洗澡, 边慢慢思考楼上weifan 大大的解释,

终于初步了解 "何谓体系解释了!!"

心得如下:


1. 所谓体系解释系指法律规定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社会上所有行为类型,
  当法律条文中未规定, 应探究法律条文 "整体意旨" , "立法目的" 等
  以解释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条文所涵盖.

2. 例如
  刑法 规定 吸食鸦片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吞食" 鸦片是否有罪?

  法律所要规范的是对于烟毒罪的规范, 因此, 虽然仅规定 "吸食鸦片者",
  基于法律规范主旨及 举轻明重 之理, 所以 "吞食"鸦片有罪.
  此即"体系解释"


这是我的小小心得 !!

表情


[ 此文章被juliawan88在2007-10-24 19:26重新编辑 ]


退一步自然幽雅
    让三分何等清闲
        忍几句无忧自在
            耐一时快活神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19:03 |
061106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记得体系解释应该就是像"6楼"的大大说的一样~~
一条法律看不懂,要再看另外一条才能懂的叫做体系解释~~
这是我上法绪时,所记得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21:42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鲜花 x3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楼上的大大们
我也懂了...原谅我没有上过法绪的基础课程
^^....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eifan) | 理由: 副版也来插花....囧.....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21:4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