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u刑诉
下列盒者,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场?(A)赌博罪(B)伤害罪(C)窃盗罪(D) 恐吓罪

为何答案是A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6-06 21:55 |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事诉讼法第36条:
第   36   条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之案件,被告于审判中或侦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场。但法院或检察官认为必要时,仍得命本人到场。

赌博罪:
第 266   条 (普通赌博罪与没收物)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
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
之。

伤害罪:
第 277   条 (普通伤害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窃盗罪:
第 320   条 (普通窃盗罪、窃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
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恐吓罪:
第 346   条 (单纯恐吓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综上,只有赌博罪专科罚金,所以得委任代理人出庭。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6-06 22:23 |
chuyinglao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鲜花 x95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月光,我在我的版上回覆过您啰!

个人有一个小小的简易判别法。
(如有不对之处,还请大家给予指正!)

就是刑诉的被告有在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b、c、d的罪,都必须要有被告在场,

法官在得以讯问被告。如果委任代理人,则被告不就可以不出庭了!

a罪,在部分国家根本不是罪。连我国都有人在讨论赌博要除罪化的说法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6-07 08:35 |
霞客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2 鲜花 x10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一题 其实算很基本&简单说...
离考前越来越近 建议刑法那300多条 多看几次.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网络 | Posted:2007-06-07 09:05 |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没有要考刑法...所以就没想到要翻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谢谢大大门的指导噜^^
努力噜~ 不过我现在真的不太会考试...只会读书读书>< 但是考试就没信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霞客) | 理由: 我以前跟你一样 以为读民刑诉 无关民刑法 后来发现....很多 其实都相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6-07 12: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6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