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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uscyru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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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关信托法第6条
继承父亲的负债(无留下动产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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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5-11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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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的情形,并不绝对的违反信托法第6条所处理的状况。先不看破产的部分,以不动产来说,如果是有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去担保债务,而后债务清偿期虽未届至,而设定信托的话,就属于信托行为对债权有妨害。

以上是属于狭义的解释。

广义来说,任何于债权成立后,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都可能属于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需要看该处分行为的性质,来判断是否对于债权有恶意影响。依照法院部分判决的观点,有害于债权之事实,须于行为时存在,且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处于无资力状态,若债务人于行为时,尚有资力清偿债务,纵其结果,致债务人之财产日行减少,仍不得撤销之。

这意思就是说,信托行为是否有害,需要参考债务人做信托行为时,是否会陷自身于客观无资力的状态,无资力状态的判断,仅需债权人查报财产后,客观上显然无资力即可,不需债权人先行穷尽其他强制执行的手段。

回头看你的状况,首先你的债务应该因为疏失而继承(不然为什么不抛弃或限定继承?),并非你自身产生的债务。其次,你的信托行为并未将该不动产以不对等的法律行为处分(诸如赠与、假买卖、假担保等)。这些是佐证你不属于恶意的部分。

然而,因为信托行为成立于债务继承之后,在时间点上面比较不利。在你信托之后,财产状况是否被认为无资力,也是一个重点。

最后,由于不知道你所继承的债务规模大小,只能说越难强制执行的财产,就越慢被考量,债权人可能先声请强制执行你的其他动产、不动产、薪资、信托产生的利益等,如果还不能清偿债务,才会去声请撤销你的信托行为,进而拍卖房屋。

虽然没办法说你的信托行为绝对不会被撤销,但是仍有其作用。

(红字部分为补充内容)


[ 此文章被Spsb在2007-05-16 09: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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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5-14 00:45 |
cyruscyru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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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很感谢您如此详尽的说明。因房子是父亲过世后才买的。
   另请问您信托法第6条有信托后6个月宣告破产无效,是否在这期间银行来向我追偿,
   我就只能宣告破产而且信托也无效?
   另关于无资力的部份,如果每个月的薪水让银行扣1/3,
   是否就不构成无资力的要件(等于每月还1~2万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5-23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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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关于信托法第6条后段的部分,条文的意思是说,如果信托成立后六个月内,委托人受破产之宣告,则推定信托行为有害于债权。被银行追偿债权时,并不一定会受破产之宣告(况且我国的破产宣告多用于法人,自然人非常少)。

所谓的「破产」,并不是说没办法在第一时间清偿所有债务,就会被宣告破产的,「破产」指的是一种陷入完全没有能力去清偿、负担任何债务的「可能性」,比如说你还有工作,有固定收入,基本上就不会受到破产的宣告,就算你去声请破产,也不一定会准。

其次是「无资力」的部分,其实薪水让银行扣,并不是判断的标准,「固定薪水」本身就是有资力的情况之一。再者,银行声请强制执行1/3薪水,就已经可认为是一种「有效执行债权」的状况,在此时,我想法院比较不会同意撤销信托行为来满足债权,除非债权的规模真的非常大。当然如果你是以「每月扣薪水1/3来清偿」跟银行成立和解,那么银行就不能声请撤销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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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5-24 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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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详尽回答,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6-08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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