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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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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司法四等书记官刑法重点总整理(周昉师)
[问题一]何谓罪刑法定主义?种类为何?其所衍生之原则有哪些?
拟答:
一、所谓罪刑法定主义,乃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就其成立及其处罚,均须以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法
    律如未明文规定处罚者,即无犯罪与刑罚可言。即法谚「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无刑罚」。
二、其种类可分为:
    1.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所科之刑,必须绝对确定,裁判仅得就法定刑为宣告。
    2.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对犯罪所科之刑,仅设一定裁量范围,裁判者在该一定范围内,可斟酌个别
      案情,而为决定。现代各国皆采此。
      我国刑法第一条明文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即明白揭示
      罪刑法定主义之精神。
三、至于罪刑法定主义,其精神上可衍生出如下原则,乃学者间所承认,析述于次:
    1.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之效力如得溯及其施行前之任何行为,而使人人有恐惧之虞,显与罪刑
      法定主义保障人权之机能不符。
    2.禁止类推适用:类推适用者,乃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援引其他类似性质事项之法律,为
      类推适用。罪刑法定主义,犯罪与刑罚均须有法律明文,不许以未经明文规定者构成犯罪而加以
      处罚。如许类推适用,则个人权益有可能受到国家公权力恣意之支配,易以无罪为有罪,此乃罪
      刑法定主义之违反,应为其所不许。
    3.习惯法的禁止:罪刑法定之原则,须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故刑法之用应以成文法为
      法源(含委任立法),而排斥习惯刑法。
      不过现今多认为习惯法仅是「不得作为刑罚权发动之原因」尔,因构成要件之该当性,每系于行
      为地之习惯(如§247第一项之遗弃尸体罪);因此,习惯法在认定犯罪事实及解释法律方面,得
      为补充资料,而成为间接法源。
  4.绝对不定期行的禁止:罪刑法定主义不仅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科何种之刑及刑罚之范围均
    有明文,其目的在使裁判者适用法规时有一明确标准,藉以防止其因各人之好恶,而为擅断,故  
    要求「相对不定其刑」,否定「绝对不定其刑」。

于95.12.27整理分享


[ 此文章被lawman0099在2006-12-27 16:37重新编辑 ]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7 10:33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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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大大补充一下,今年95年地方特考三等刑总考题....(>.<小弟这题虽然考前猜中,但是写的不太佳)

考题: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 亦同。」一般称之为「罪刑法定原则」,试详附理由回答下列所问:(25分)
(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是否容许「類推适用」与「扩张解释」?理由何在?试各举一例加以說明。
(二).超法规(律)阻却违法事由有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理依据何在?

拟答: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使处罚犯罪之罪名,构成要件与效果(刑罚种類,范围)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使人民有遵循之标准,避免突袭性刑罚之出现,故類推适用与扩张解释倘若使刑法扩大适用,将违反刑法谦抑思想之精神,应为法所不许,前者如使用窃盗之行为人,類推刑法第三二o 条之普通窃盗罪予以处罚,后者如将刑法第一九五条之伪造货币罪之货币扩张解释为包含清朝干隆通宝之骨董币。

  (二).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即法律所未规定而学理所承认得以阻却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违法性之事由,如推测承諾或义务冲突等,亦即得使本具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合法化,致行为人不受刑罚之处罚,因而限缩刑法适用之范围.承上所述,罪刑法定主义在避免以類推适用或扩张解释或不成文习惯法之方式扩大刑法之适用,违反刑法谦抑思想之基本精神,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虽非刑法明文规定,惟其存在既在限缩刑法适用,自与刑法谦抑思想有悖,当无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以上解答出自于周昉师...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6-12-30 11:36重新编辑 ]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7 12:03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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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何谓空白刑法(或称空白刑罚法规)?填补空白刑法之法规如有变更,其性质如何?实务上与
        学说上之见解未尽相同,试加评述。
拟答:
一、所谓空白构成要件,系指在刑罚条文中,仅规定罪名及其法定刑,而将其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
    部,委由其他法律或行政规章、命令,故空白构成要件在本质上系属一种有待补充之构成要件。
二、空白刑法,例如刑法第117条之将「政府局外中立命令」,刑法第192条将「预防传染病检查命
    令」,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将「管制物品公告」委诸行政机关来公布,故上述条文皆属空白刑法。
三、填补空白刑法之法规如有变更,其性质如何?学说尚有如下看法:
    1.法律变更说:认空白刑法既将其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完全委诸其他补充规范来填补,且
    在填补之后才能发挥刑罚的作用,故如填补白刑法之法规有变更,并促使该空白刑法之犯罪构成要
    件亦随之变更,至变更可罚性者,亦属空白刑法之变更。林山田老师、周冶平老实采此说。
    2.事实变更说:认为刑法第2条第1项所称之法律变更,乃专指刑罚法律有变更者而言。填补空白刑
    法法令之变更,为事实之变更,故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并不影响行为人于变更前亦已成立之犯]
    罪。蔡敦铭老师采此说。
    3.区别说:(苏俊雄老师)
    (1)若变更之内容影响构成要件中处罚规定即刑度范围者,不失为法律变更。
    (2)若变更之内仍仅涉及事实概念或技术性之规范者,则属行政命令之事实变更。
四、实务上则均采事实变更说。参见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093号判例、51年台非字第76号判例、司法
    院大法官会议第103号解释。
  (1)释字第103号认管制物品及数额之公告其内容之变更,对于变更前走私行为之处罚,不能认有刑法
      第二条之是用。
  (2)又49台上1093号判例亦认:无论公告之内容如何变更,其效力仅及于以后之行为,无刑法第二条
      第一项之适用。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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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7 17:02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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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试述我国刑法规定之效力。
[拟答]
一、我国刑法以属地主义为原则,兼采各种主义为辅助。
    1.对于在国内犯罪者,不问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
    2.本国人民在外国犯罪,以重大犯罪为限,是用本国刑法(属人主义)。
    3.对任何国人在外国犯重大的罪,有妨害本国存立及本国人民法益者,限于维持本国秩序必要范围
      内适用本国刑法(保护主义)。
    4.关于世界共同法益,如海盗罪,采(世界主义)。
二、条文规定:
    1.属地主义:刑法第三条规定「本法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
      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于国内之效力)
    2.保护主义:(于国外之效力)
    (1)刑法第五条:内乱、外患、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文书印文等罪。
    (2)刑法第八条。
    3.世界主义:刑法第五条
      鸦片、妨害自由、海盗等罪。
    4.属人主义:刑法第六、七条之规定。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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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31 09:56 |
郝贻彬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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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09-19 22:22 |
bala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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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
很实用的东西 赶紧收集起来 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12 16:08 |
gho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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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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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11-09 13:31 |
thom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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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热心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16 13:26 |
聿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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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昉老师上课很风趣哦!简单易懂,适合初学者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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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2-28 23:27 |
聿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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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05 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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