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王飞鸿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驾车超速的结果不可不知?除非钱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明明的请守规矩点: 95年7月1日施行
第40条 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于规定之最低时速,除有第43条第1项第2款情形外,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锾。注:(开的越快罚的越多)

第43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11-02 15: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49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