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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 [切結書]謝師宴跟考試撞期...
謝師宴跟考試撞期...
向老師要求提前一天考試...
老師要一紙切結書...
證明我不會向其他同學洩題....
該怎麼寫切結書的格式呢...
最好可以給我看
本人__XXX__

立書人__XXX__

ps1.
法律系謝師宴
商學院考試


[ 此文章被axdebnm在2006-02-09 17:21重新編輯 ]


一直到現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們的相遇不是什麼機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種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裡刻劃一道,記憶也好,傷痕也罷,都是一種注定的付出。
*版權所有。請勿盜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1-20 20:49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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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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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性質是什麼?!是要式行為嗎?!

想當然爾當然不是...所以想寫什麼就寫什麼,把你跟老師講的話寫下來這是最基本的,因為這切結書最重要是一個證明的作用!

最後當然要簽名+日期,不然怎麼知道是誰寫的呢?!

PS:在切結書上不要把話說太死唷!沒必要給自己找事情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1-22 03:40 |
huangpetri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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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吃飯而想改考期?
我若是那個老師,實在是沒想讓你過啊!!
---------
我的建議是,先去考試,考完了之後,若是還在謝師宴的時間內,再趕去吃。


~
就是愛玩的熊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1-25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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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 法律 商學 雙修
我彷彿已經預見你的輝煌成就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2-04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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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如痴如醉於2006-02-4 19:03發表的 :
好可怕 法律 商學 雙修
我彷彿已經預見你的輝煌成就了

本想就你租屋的那題的回答,
結果打完字按送出,那篇就到回收筒去了。

我的答案為:
乙無法向丙請求房租(只能向甲請求),但是乙向丙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如心神不寧,風水等?
畢竟住在裡面人是乙。
希望你滿意。
====================================
今天早上,問我家的君師團,
他們答曰:原則上可以。但是,
乙必須「證明」有其必要與急迫,方可請求,
實務上到法院時法官會裁減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類似「情事變更原則」,實際上屬損害賠償。
算是不完全給付,由給付中變成標的物滅失應算不完全給付。
屬終止契約,不算解除契約(出租人過失才可以解除)。
可以請求房屋滅失之損害至房屋復建能出租時之損失。
實務上屋主很倒楣,因為只能請求建價(法定建價並打折)。


問題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
假設甲出租A屋給乙,結果因為第三人丙的過失行為,使得A屋滅失,一時之間乙無居身處所,
不得已乃向奸人丁以高於市價3倍承租B屋,試問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後、182II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請求丙支付乙承租B屋高於市價部份之價額?


[ 此文章被axdebnm在2006-02-05 12:07重新編輯 ]


一直到現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們的相遇不是什麼機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種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裡刻劃一道,記憶也好,傷痕也罷,都是一種注定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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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2-04 20:55 |
diygg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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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後 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這部分對~
182II等 是不當得利,錯。
你怎會想到不當得利啊
加害人與被害人扯不上不當得利啊


一.一
= .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2-05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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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iyggg於2006-02-5 12:25發表的 :
試問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後 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這部分對~
182II等 是不當得利,錯。
你怎會想到不當得利啊
加害人與被害人扯不上不當得利啊


哎呀 誤會一場
應該是184II   可能我打字沒打好 抱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2-05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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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了一下
axdebnm您的解答 關於當事人法律關係 是否可以寫成這樣:

一.乙對丙-1.財損之損賠         184I前 184II (請求可能) 占有狀態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侵害客體??
       
              2.非財損之慰撫金   195I             (請求可能)

二.乙對甲-1.向甲已支付房租部分-不完全給付   不可歸責雙方 甲對乙 免對待給付 225I
                                                                                  乙對甲 免對待給付 266I
          =>所以依266II 甲應返還乙已支付之房租        

三.甲對丙-1.財損 184I前   A屋所有權


有點疑問在於:
乙必須「證明」有其必要與急迫,方可請求,
實務上到法院時法官會裁減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類似「情事變更原則」,實際上屬損害賠償。
算是不完全給付,由給付中變成標的物滅失應算不完全給付。
屬終止契約,不算解除契約(出租人過失才可以解除)。這邊指的是乙對甲嗎?
可以請求房屋滅失之損害至房屋復建能出租時之損失。
實務上屋主很倒楣,因為只能請求建價(法定建價並打折)。這邊應是甲對丙對A屋所有權侵害之請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2-05 15:02 |
balance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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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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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應該和格式無關
我想老師最主要的還是要看你的誠意
所以無論你寫的多正式 就算有阿扁的蓋章也不見得有用
重點是要能夠打動老師的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2-1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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