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h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1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健康] 减肥 减出青春与活力
【颜月亮/台大医院药剂部药师】

肥胖,是一种复发性的慢性疾病,必须接受适当的治疗、管理与控制。

过去,肥胖是以体重衡量,如今则以体内堆积过多的脂肪定义。有许多衡量肥胖的方法,包括理想体重、身体质量指数(Body Mass Index,简称BMI)、腰围、体脂肪率。世界卫生组织采用身体质量指数来界定。

BMI的计算是体重除以身高平方;体重是以公斤为单位、身高是以公尺为单位。国内成人肥胖标准是:当BMI超过24(BMI≧24)即为过重,超过27(BMI≧27)就是肥胖。BMI落在18.5至23.9,视为理想体重范围。

腰围大小也列入肥胖的衡量及参考指标之一,因为它与体脂肪的增加有关。国人男性腰围超过90公分或35.4吋,女性腰围超过80公分或31.5吋,表示健康及体重管理亮红灯,应该控制饮食及加强运动了。

肥胖是许多慢性疾病的元凶、会增加手术时麻醉的危险性、会增加死亡率,也会增加经济成本。因此,如何做好体重管理,是每个人的责任。

肥胖的原因,除了基因遗传或新陈代谢异常,主要原因就是吃太多了、吃太多的油脂。因此,减肥无捷径,少吃少偷懒、多运动为最基本原则,低脂肪、高纤维食物是减肥最适当的选择。如果每天消耗的热量大于摄取量,自然可以消耗体内多余的脂肪,达到减肥的目的。

油脂,是导致肥胖的最主要原因。脂肪是高热量饮食,1克脂防可产生9大卡热量,远高于碳水化合物与蛋白质1克4大卡的热量。根据卫生署93年的全国营养调查显示,国人的油脂摄取占热量34%,超过建议热量的20%至30%。因此,认识食物含脂量及选择低脂肪、高纤维食物,是维持体重的最适当选择。

食物含纤维素多、水分多及脂肪量少的比较有饱足感,适合减肥者的选择。对喜欢吃奶油糕点而又怕造成身体负担者,可多吃膳食纤维,可减少体内脂肪吸收,促进肠道蠕动,缩短脂肪在体内被吸收的时间,减少脂肪被吸收的量。

减肥需重质而非重量,需减掉脂肪而非只是水分,需瘦到腰围而非只是减重。因此减肥不能求快,一周以减少0.5至1公斤为最理想。

饮食控制和规律运动是维护健康与减肥的不二法门,每天保持热量供需平衡,靠运动来增加卡路里的消耗。

但是运动减肥需避开空腹及饭后。空腹时因为血糖降低,会引起头昏、四肢无力等现象;而饭后因为胃肠需要大量的血液供给,如果饭后立即做运动,大量的血液会流向四肢肌肉,使肠胃血液量减少,会影响食物的消化吸收。因此,最好是在饭后两小时才做减肥运动。

医药界至今仍未研发出无副作用的减肥药。目前卫生署核准的合法减肥药只有两种。一种是诺美婷,主要作用是抑制食欲;另一种是罗氏鲜,它主要作用是在肠胃道,抑制消化脂肪的胰脂、胃脂的分泌,减少脂肪的吸收。

药物治疗,必须依医师处方及药师指导,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5/02/22 联合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曜正科技 | Posted:2005-02-22 10:33 |
Yeh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1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年发福 小心老年失智
【编译钱基莲/法新社斯德哥尔摩电】

瑞典每日新闻报20日刊载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中年发福,即使只是区区几公斤,也会提高老年失智的危险。

哥特堡大学对当地7000多名男性进行的这项研究,是比较这些男性在中年的身体质量指数(BMI),和他们老年失智的情形。一般而言,BMI要超过25才被视为体重过重,但这项研究发现,BMI只要在22.5,失智危险就会略微增加。排除吸烟、运动、糖尿病等因素后,体重增加和失智之间的关连仍十分明显。

虽然基因结构和年纪,是决定日后会不会失智的最主要因素,但这项研究支持高血压、高胆固醇和糖尿病对心智也大有影响的说法。

主持研究的罗森葛兰说:「肥胖者失智的危险较大,不过即使体重在正常范围,但只要是位于这个范围内的高点,仍有失智的危险。」

【2005/02/22 民生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曜正科技 | Posted:2005-02-22 10: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2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