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ebaroah3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准中止犯"问题
【题目】
甲持刀殺乙,企图置乙于死地。乙倒卧血泊中,哀求饶命。甲突生慈悲心,以手机电召救护車,请赶至现场救人,甲即離开现场。救护車未到,乙经路人送医救治,保住性命。问甲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12-09 12:31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李允程老师上课有特别提醒有没有留在现场跟积极性无关,
想一下,
因为准中止的立法目的,
就是给这种事中放下屠刀但结果不发生跟他防果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人宽典,
假若还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回现场,
那也表示在好心路人送被害人送医时行为人在场,
开个玩笑,
好心路人要送被害人去医院时问行为人要不要一起去医院,
行为人还要断然拒绝,
怕牵涉太多变防果行为跟结果不发生间有因果关系而成为中止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12-15 00:47 |
debaroah3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游大的解惑,经由您的举例,观念有比较清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12-15 15: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4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