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3 17:13 發表的 民法問題:
這是101年法大的題目:
1.甲、乙、丙對丁負有三人均分之90萬元A連帶債務,甲對丁則另有50萬元之B金錢債權。A、B均屆清償期後,丁向丙請求清償A債務之90萬元時,如丙對丁主張以甲對丁所有之B債權為抵銷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非B債權之債權人,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丙不得為抵銷之主張。
(B)丙得主張以B債權全部金額為抵銷,故只須清償40萬元予丁。
(C)丙以甲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故只須清償60萬元予丁。
.......
1.(民法277)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 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 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A債-甲乙丙) (甲) (丁) (B) (乙丙) (甲) (30萬)
本題:甲乙丙-->均分欠丁90萬連帶(A債)-->所以每人應分擔30萬
而丁又欠甲50萬(B債)-->依照277條-->乙丙可以主張丁應該要扣除甲應分擔之部分(30萬)
所以當丁向丙請求清償A債90萬時,丙主張扣除30萬後,只剩下60萬。
(PS.為什麼丙要給60萬呢-->因為是連帶關係-->債權人只管拿到金額,不管是誰給的,連帶那是債務人的事。
但是丙給完丁60萬後仍得向乙要30萬)
A-->丙得主張用B債抵銷
B-->只得抵銷甲應分擔之30萬,所以還是得拿60萬給丁
D-->民法273-1-->連帶債務(A)之債權人(丁),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甲乙丙均可),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所以丙不能只還30萬。
2.(民法928)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你看的方向錯了唷,他答案C是說-->甲送修時,丙明知乙為所有人『時』,丙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
這句話是說:本情況若是甲送修時丙就已經知道乙是所有人....
題目確實沒有說 = = ,但是在答案中可以附加狀況呀!!!-->你應該是看太快了才沒轉過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