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2 21:37 發表的 民事訴訟法問題:
1.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2.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pre]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這整句是什麼意思?可以舉個例子說明嗎?[/pre]
3.第三人撤銷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向為原判決之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進行救濟,以免判決結果影響民眾權益
不懂整句意思 可以翻譯和幫我舉個例嗎
感謝
1.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就不得再對該事件另行起訴。-->指還在排隊途中,不得再起訴。
(訴訟繫屬就是案子已經在法院,可以等候審理的狀態)
2.用舉例順便翻譯...
舉例:小欣----去向法院告----小呆----->請求法院讓小呆返還A屋,
↓ ↓
(訴訟繫屬成立) (本題訴訟標的-->就是A屋返還請求權)
但是小呆卻在訴訟途中將A屋所有權---->移轉給老王(第三人),
雖然移轉給老王但是對訴訟來說沒有影響,而老王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經小欣跟小呆的同意(兩造同意)-->老王可以聲請代替當事人(小呆)而為訴訟。
3.就是說雙方在打訴訟,但是法院判給某方勝訴,
但是此勝訴的結果卻影響到了第三人,而訴訟當時法院卻沒有通知第三人參予。
這時第三人就可以對雙方提起撤銷訴訟。
舉例:在某條街上,有A.B兩間麥當樂m(盜版)-->在爭奪商標權,後來判A取得,
但是此判決卻影響到了該條街上的麥當勞M(正版)-->商標很像,影響到生意,
因為麥當勞M算是利害關係人,而當時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通知麥當勞M去參加訴訟,
導致麥當勞M無從提出抗辯,這時非可歸責於麥當勞M之事由(未通知)
-->因此麥當勞M可以對A.B二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
舉比較誇張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