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這三條都非告訴乃論
不曉得你有沒作筆錄
不管如何你告他詐欺99.999999%不會成立
所以趕緊去撤案(這又非告訴乃論怎撤案)
如果轉到檢察官,輕者唸一唸你,重者繩你誣告(一定會問你告人動機而論)
那你扣他的4S,已催告又不還,小心他告你侵占
,最多要求他給你郵資
凡事以和為貴,動不動告人----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