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黑道大哥甲拿槍抵住乙男之太陽穴令其對丙女強制性交,乙照作,丙女抵死不從,
並踢傷乙男之生殖器官後逃跑,事後乙男經醫生診斷不能人道。試論甲、乙、丙
之刑責。
我覺得對丙來說,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跟乙是否能人道之身體利益相比,根本是一樣大,沒有誰的利益比較大的問題。
丙對乙來說雖然是緊急避難(正對正),
但如果當下不這麼做,等於會受到甲的間接侵害(正對不正)
該為乙的傷勢負責的是甲,不是丙,因為乙是受到甲的控制,對丙做出侵害行為。
丙是基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對乙緊急避難,
考量乙丙兩人所要保護的身體利益都很重要
但我覺得丙要保護的自己的身體利益遠大於乙是否可以人道
乙如果不侵害丙,可能被甲揍一頓
但丙如果不傷害乙就沒辦法抓到機會逃走的話,仍然還是會被乙以外的人(甲)傷害
對當時的丙來說,
應無期待可能性(丙為了保護乙的生殖器而放棄保護自己的身體利益之可能性,現實中不論哪種場合應該都是0!)
因此丙對乙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完全阻卻違法,無責。
以上個人小小想法,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