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9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分享] 性相理事因果
淨空法師:

印光大師常說,世出世間的理,不出心性兩個字;世出世間之事,
不外乎因果兩個字,真的,不是假的。
我們在這麼多年,跟同學們一起在學習經教,我常說,
大乘法裡面用六個字把世出世間一切法統統包括盡了
,這六個字就是「性、相、理、事、因、果」。

如果要有人問,釋迦牟尼佛講經說法四十九年,他講的是什麼?你回答這六個字就一點都不錯,
四十九年所說的一切經教不外乎性相理事因果。或者大乘教裡面還有一句話,也是包括盡了,
四個字,「諸法實相」,這是講一切法的真實相。真實相是什麼?真實相就是性相理事因果。

印祖這一句話也全包含,他說世出世間之理、世出世間之事,你看理事,理是心性,事是因果,
不繁雜,很簡單。可是這四個字的理太深,誰能夠真正明瞭?諸佛如來徹底究竟明白了;
等覺菩薩,經上有個比喻,「猶如隔羅見月」,隔一層羅紗看月亮,還有一層障礙。

可是在事上講,顯而易見,都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眼見、耳聞,身所接觸的,
就是六根接觸的六塵境界,要知道,事中有理,理中有事,理事分不開。這也就是說明,
心性裡頭有因果,因果裡頭有心性,說到終極是一不是二,
性相不二,理事一如,因果不二。通達明瞭,那得的是真樂。

宇宙從哪裡來的你知道,萬法從哪裡來的,芸芸眾生從哪來的,自己從哪裡來的,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這個樂!所以樂永遠屬於覺悟的人,迷惑顛倒的人沒有樂,
迷惑顛倒的人只有刺激,五欲六塵是刺激,不是真樂。

佛菩薩的法喜充滿,常生歡喜心,從哪裡來的?從「信受奉行,為人演說」來的。
你看看大乘經裡面,佛常講「受持讀誦,為人演說」。受是從佛菩薩那裡學來的,
佛菩薩教我們,我們接受了。接受來之後就把它做到,而且一生保持不失掉,持就是保持。
我接受之後,這個接受是奉行,真做到,我這一生都能保持,無論在什麼環境之下,
順境逆境、善緣惡緣,我都不會改變,我永遠做下去。

為什麼?這是性德,這樣做是稱性。稱性,這裡頭就有樂,就有法喜。為人演說,你看我這樣做,
這樣做是表演,做出樣子,是為人;換句話說,是給別人做一個好榜樣。做人應該是這個樣子,
你把它做出來,孝順父母應該的,友愛兄弟應該的,愛一切眾生是應該的,自己學得謙卑應該的,
尊重別人應該的,性德,自性就是如此,能夠捨己為人,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學了要把它做到。

斷惡修善,這裡頭有很深的因果教育,善因一定得善果,惡因一定感惡報。在現前這個社會,
古代也有,有些人看到行善的人生活過得很苦,作惡的人非常富有,他還有很高的地位,
有些人看到了,對於因果就懷疑,這人行善,好人,為什麼沒得好報?那個人是惡人,
為什麼做那麼大的官,發那麼大的財?往往對因果就不相信,這是世俗人情難免的事情。

佛菩薩清楚,他是迷於一時,不知道人有過去世、有現在世,還有未來世,因果通三世。
經上常講「欲知前世因」,我要想像我前世是幹什麼的,造些什麼因?佛說「今生受者是」,
你這一生所遭受的,是你前世所造的因。我要想知道我來世的果報怎麼樣?
經上說「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你這一生所作所為,今生造因,來生受果報,業因果報絲毫不爽。

所以印祖特別強調,世出世法,宇宙之間,理是心性,事是因果,因果主宰事的變化。
這個道理深,不但中國老祖宗常說,佛經裡面說了很多,這個世界所有宗教的典籍全都說到了,
沒有一個宗教經典不講因果的,統統講到,真理。諺語所謂「英雄所見,大略相同」,這是真理。

~ 摘自「修華嚴奧旨、妄盡還源觀」第69集 ~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4 08: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205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