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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偿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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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成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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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无偿无权处分
乙用甲的A车以自己名义赠与丙....
丙受801.948保护.....取得所有权
甲不可对丙179.184.767
甲可对乙...184....这里有179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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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11:33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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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问题 不是很记得就不献宝 免得出丑啦
至于身分法
发问中提到继承问题 ,这依民法继承中 会先问谁有继承权
继承编规定记有配偶.直卑(子女).直尊(父母).旁血(兄姊弟妹).直尊(祖父母)
直卑当然包含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1. 但有继承权者,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若要取得继承权,得先使生父认领
而认领中 又有强制认领(无认领之意思)及任意认领(表示认领之意思表示) 及拟制认领(有抚育事实)
2.若只谈民法上亲属身分关系 , 母亲无庸置疑 在于未婚生子 ,该非婚生子女对母亲而言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至于生父是否当然有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得经过认领或是打强制认领之身分诉讼经判决确认关系存在或是与该婚生子女之生母结婚 ,在此时才会具备法定代理人地位 , 才得主张法律上权利义务. 否则 ,如当生父死亡 , 虽具有血缘 ,但却无法律上请求之身分地位 , 仍属身分不适格 ,不得请求继承生父之遗产.事实上有血缘 但法律尚无关系 ,请求会变成于法无据
若有错误 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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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18:40 |
冰下龙也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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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身分法 解题解得很漂亮 概念好清晰!
那我就来债法好了~原本有在想 怕把别人教得太厉害 威胁到自己...
好~ 首先~
如果乙 无权处分(118) A车 交易 给丙 丙当然可以主张801.948
但是 今天 乙改成 改成用赠与
依照条文规定 (请自行参阅条文801.948 我就不在这赘述)
丙依然可以主张801 948
但是这时候 变成什么
变成甲 无法对乙 主张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因为A车不在乙这边啦)
然后甲 也不能对乙 主张179不当得利 (因为乙是无偿让与A车给丙呀 他哪有得利?)
而且甲 也不能对丙 主张767所有物返还(因为丙可以主张801.948抗辩)
所以啦~立法当初早就想到这点啦~
所以有规定183第三人返还责任
乙无权处分甲的A车 给丙~
先别看后面的无权处分~先来看 乙-甲之间关系
乙本来就有义务要将A车 返还给甲了~
那如今 乙将A车 赠予无权处分且交付给丙~
这样子的一个行为A车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随着这样子处分的方式
一起跟随到丙这边~
所以甲对丙可以主张183第三人还需要返还A车的由来~
其实我原本可以直接讲用183解题啦~
但是想说 要让你知道为什么的话 来龙去脉 我就一并解说 为什么可以用183
而且不是类推适用183,是本来就用183 丙对甲继受了 返还的责任
所以依照183规定 甲可以对丙主张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万一丙跑了怎么办?
甲也不能对乙主张767.179 怎么办?
难到只能对乙强制执行 刑法上的277.278 或者271吗?(PS:伤害重伤杀人)
打他一顿吗?当然不行~
就是改用184侵权行为 第一项 不法侵害他人所有物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就这样~
Wa Da Shi 庆仔 D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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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0:41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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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与乙间存在契约关系,则依债务不履行226主张会比依184侵权行为主张来的好
因为就主观要件之故意过失及责任能力之举证,债务不履行是由乙来举证,侵权行为则由
主张权利发生者负举证之责
如果父亲死亡 须注意有民法第1067条第2项之适用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12-12-17 23: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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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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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3:03 |
冰下龙也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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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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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楼上也给了漂亮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77条:
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
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只是依照184是可以主张的范围 比较宽广~
因为假设 今天是无契约的 例如 盗赃遗失物 我是会用184了~
然而 债务不履行226以下 必须是要在有缔结契约的情况下方得主张~
反倒是 例如使用借贷或者消费借贷
消费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
甲要证明A车是有借给乙 要先提出借据之类证明(参酌69.12.02民事庭会议决议)
我认为在此情况下 主张侵权行为
侵害或者妨害所有人使用收益管理的举证责任并不难~
Wa Da Shi 庆仔 D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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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7 23:35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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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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