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阿纬先生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共犯脱离让我头昏脑胀了
第一个老师说 28条共同正犯 由实施改为实行 等于排除了 预备 阴谋共同正犯,所以着手实行前都还不算是共同正犯,因此也就没有共犯脱离的问题===>这个老师基本上共犯脱离理论简单带过而已 ,他说是这日派见解(少数说?)


今天另一个老师说是要以着手前后来区分,着手实行前欲脱离的话用共犯脱离   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阿纬先生在2012-05-29 22:2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2:3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才浅见~
中此犯---->不用说大家都知道~ 讲了会被笑   先自笑呵呵~(事实上忘了@@")
共犯脱离~ 是用着手前、着手后
或许你会认为着手后用中指犯就好了~但终止犯前提要未遂,若既遂呢??
还是坚持中指犯??(哇~~ 不小心发现原来中指犯=中止犯   呵呵~   蛮好记的@@")


以上乱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3:36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
第一个老师说的前提是:共犯中,「无一人行为达着手」阶段
第二个老师说的前提是:共犯中,「有人行为已达着手」阶段
如是这样,应该是不矛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21:2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阿纬先生 于 2012-05-28 22:37 发表的 共犯脱离让我头昏脑胀了: 到引言文
在新法底下 共同正犯需要着手实行才被评价为共同正犯
所以就算甲跟乙计画要杀丙也做了预备动作  但是甲于着手前就不杀了 乙独自把丙杀了
依照新法底下  甲与乙根本就还不是共同正犯  所以甲杀人预备  乙杀人既遂  如此根本不需要共犯脱离吧?
不才看法~
既然楼主大你已知这是日说见解,在国内是少数说~所以你也可以不要去理会(就着手前脱离问题)
至于着手后脱离或中指犯问题~ 若未遂当然用中指犯,若心有余力再论脱离问题;若既遂(看题目所示~ 若依题目明显在说明共同正犯着手后其一人有脱离之适用时)摆明在教你说明着手后且既遂无中指犯适用,此时就需要检讨脱离。

以上乱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12: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9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