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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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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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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問公務員身分的問題
請問這兩天新聞在報導的大學教授用發票報帳的新聞

以下是今天一篇檢察總長說明是 授權公務員


印象裡好像有從事行政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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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29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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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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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學校之教師為私法上之契約固無疑問,惟公立學校之教師在學理上多認為是公法上之契約,但實務上見解卻認為公立學校之聘任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
2.公立學校教職員就有關法令分析,其法律地位究屬公務人員或非公務人員須視法律而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令規定,教職員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懲戒法及服務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因為教職員本身擁有自己的一套任用,俸給及福利制度,但教師卻是公務員保險法,刑法及國家賠償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上所稱的公務員,所以說教師是否為公務員,要看是以何種角度來解釋.原則上非屬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例外情形「依法令從事與公權力相關事項」,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受政府機關聘任從事與公權力相關事項」如受聘擔任政府機關採購甄選或評選委員等職務.
3.依第2點來說,可以解釋成委託公務員.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5-28 13:00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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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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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剛小的有去找一下實務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三號)
給各位看官參考,節錄判決理由如下:
惟查:(一)、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件被告乙○○為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航空太空工程研究所教授,其工作內容為教學研
究,並非公共事務,固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
    然乙○○就本件成功大學採購「真空濺鍍機」一組之採購案,既負責該真空濺鍍機規格之設計、價格之查訪、機具設備規格明
細表之製作、開標時廠商資格標之審查等工作,並指示不知情之航空太空系(下稱航太系)秘書鄭芳珍於「驗收記錄表」上「使
用人對於物品測試結果」及「單位使用人」欄內蓋章確認「良好」。則乙○○是否已參與系爭採購案?是否受成功大學之依法委託
,從事與該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亦即是否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原審未詳查究明,即遽認乙○○非公
務員,並以乙○○非公務員,逕認乙○○、丙○○無成立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之餘地,自有可議。
-----------------------------------分開線-----------------------------------------------------------------------------------------------------------------------------------
所以~
(1)大學教授(單純的教員)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答: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大學教授者,其工作內容為教學研究,並非公共事務,自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

(2)公私立大學的教員,職員有無區別?
答:這題可以從略嗎?因為大大好像只是想討論刑法上的問題,若要真的話這區別只能從行政法的公務員服務法跟釋字308來解。

(3)如果這篇報導中,國立大學教授是受到國科會委託從事特定事務,方可以領取補助費 可不可以解釋成委託公務員?
答:若大學教授受大學之依法委託(政府採購法),從事與該大學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參照實務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三號)即應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委託公務員無虞。

以上,普嚨貢試解~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9:0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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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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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個人看法:
黃檢查總長的見解算是檢方的通說(也確實有司法判決採用),但如果從考申論題的觀點來說,重要的不是結論,而是你(如果你認定行為人是「授權公務員」)的話,能否講清楚:
1.是依甚麼法,被授與甚麼樣的權限?
2.被授與的權限和執行國科會的研究計畫有甚麼關係?

如果是選擇題的話,因為已經有判決\認定是授權公務員了,所以應該算是相對安全的選項......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2-05-28 21:57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1:15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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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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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大~你饒了我吧~
我只是一個普嚨貢阿
奉上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節文請笑納

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三類。在事務要件上,前述人員所為必須
係基於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私經濟行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6、6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易言之,依現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行使相關之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
事務,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6月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結論參照)。至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
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亦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
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
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開線----------------------------------------------------------------------------------------------------------------------------------------------------
另外還看了最高法院98台上6377與最高法院99台上5099 裡面都是在修理一、二審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修法後帶來的公務
員定義問題,(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
罪者亦同。現~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最高法院給的解決方法都是---以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新立法理由(4)來
解套(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
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1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反正立委最大阿,他們說了就算,而且立委都教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之承辦人員可以擬為職權公務員,就醬來
辦就對了,立委在教,有沒有在聽,丟筆

所以這2篇判決都是丟回高院再審,不過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跟政府採購法第88條有法條競合問題,也不知道會不會改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88條來論罪,畢竟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是十上重罪,雖說比明朝剝皮法好很多了

補充.不好意思在立法院網站找到的立法理由只找到---一、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爰予修正之。並沒
有找到如新竹地檢的法律常識宣導短篇---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理由,這邊列有五大項,我把網址貼在下面,有興趣者請自點
http://www.scc.moj.gov.tw/ct.asp?xItem=38139&ctNode=5470&mp=013
所以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立委給的立法理由,還是檢方自己的行政解釋,至少我還沒能確定=.=
所以分開線以下的資料請小心使用XD


[ 此文章被tony0928在2012-05-29 11:44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10:26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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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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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ny0928 於 2012-05-29 10: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寒窗大~你饒了我吧~
我只是一個普嚨貢阿
奉上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節文請笑納
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三類。在事務要件上,前述人員所為必須
.......



感謝您辛苦的找這些實務見解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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