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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NCC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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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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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NCC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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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1 21:30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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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挖~ 网页关太快~~不见了~ 在此先说声抱歉~
立于诉愿制度外的机关-浅谈NCC受理诉愿之管辖争议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NCC)是一个自成立以来,即引起广泛争议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是政治角力下恶斗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肇因于独立机关的性质[1],而吾人所关心的,当然是其在法治上的重要意义,而问题约可分为两种观察层次,其一为出于宪法上观察,除了去年释字六一三号解释针对组织合法性与行政一体、责任政治的论述外,还包括目前NCC欲对其独立性保障范围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在程序上要以何标的释宪客体;另一系出于行政法之观察,则有NCC所做行政处分的救济程序和司法审查密度、独立机关委员的独立性保障范围[2]…等问题,然在宪法与行政法本身为上下紧密关连下,如能由上而下的理解,当然有助于厘清现今出现的问题,不过本文将目光放在对于NCC自己所做出的行政处分在提起行政救济时,诉愿管辖机关为何者?以及尝试找出如何确保独立机关独立性与行政一体维持间的平衡点,而本文除了兼具学理与国考实益外[3],也承蒙多方意见惠赐[4],故应具有若干参考价值。
一、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分际
对于NCC近来之所以跃上火线,实因行政院不满NCC委员会对于TVBS电视台所做的行政处分效果过轻,暂先不论行政院可否对此处分内容干涉,吾人必须先提醒各位一个在公法领域中重要的原则,即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二分法,此原则在释字五三五号解释中被强调[5],故如要探求NCC可否做出命该争议电视台总经理去职的处分时,并非溯源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而是溯至该处分依据的卫星广播电视法。
二、 诉愿管辖之分配原则
对于行政处分的救济,在强调行政自我审查优先与人民权利保障下,诉愿先行为行政救济程序中一个重要建置,而人民欲提起诉愿在诉愿管辖上,自是依诉愿法第四条规定[6]为之,而第五条则是作一弹性配置,即「人民对于前条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提起诉愿时,应按其管辖等级,比照前条之规定为之。
诉愿管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业务监督定之者,从其规定」。是以除非立法者对对于NCC委员会行政处分诉愿管辖有所明白指示,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7],不然即应依照立法者之决定,此为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当然思考。
三、 NCC委员会目前处理模式
由于NCC委员会已运作了若干时日,故已有受处分人提起诉愿,而NCC诉愿委员会累积不少可供观察的诉愿决定,以下系节录其所做成诉愿决定中的文字[8]:「鉴于原处分机关系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3条第2款所定义之独立机关,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其于职权行使时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适当性及适法性监督。另诉愿法就独立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之诉愿管辖固无规定,惟考量诉愿系机关自省之救济机制,及原处分机关之独立性、专业性,爰参照诉愿法第4条第8款及第5条第1项规定,以原处分机关为诉愿管辖机关。原处分机关为审理诉愿案件,依诉愿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其外聘之专家、学者已超过诉愿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参与审议原处分机关所为之处分,应可符合诉愿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及超然、客观之原则。爰本诉愿案系由原处分机关自为审议及决定,合先叙明。」
质言之,该诉愿委员会之所以认为其可以突破诉愿法第四条诉愿管辖法定原则的依据,惟「独立」两字而已。
四、 NCC委员会作法违误之处
对于NCC诉愿委员会推导其自身即为诉愿管辖机关的论证过程,有几项违误,以下指出:
(一)、其虽亦引用诉愿法第四条与第五条,但是条文的要件为「法律另有规定」,吾人甚难由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发现这样的意旨,除非吾人在法学解释方法上,承认有一种方式称为「立法者的默示抑或单纯沈默」解释方法。
(二)、纵退步言之,在考量其有所谓的独立性要求下,吾人不免去找寻其他独立机关是否也有相同思维作法,然而在同为独立机关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中,其处分书的教示记载,清楚表示「受处分人不服本会处分,经由本会向行政院提起诉愿」,NCC委员会的「独立」表现在这种层次,恐较偏似特立独行。
(三)、吾人之所以认为诉愿管辖仍应回归于行政院之理由,所着重者有二[9],其一,为尊重立法者对于管辖法定的分配,如果今立法者有在该委员会组织法中明文:「本会所为处分,以本会作为诉愿管辖机关」,那自然不可非难;其二,呼应释字六一三号解释之意旨,独立机关仍是属于行政权之一环,基于特殊目的赋予独立性,但在责任政治原则下,仍应使行政院有监督其独立机关之可能,而对于该委员会做成的处分为审查,极富有这层责任政治归属的意义存在,如何能视而不见,迳行依法理创出该委员会的诉愿管辖。
五、 行政院的暧昧与反覆
由于NCC委员会受理自身处分的诉愿案件,也非 一两 天之时日,何以现今行政院才出来表示不妥,吾人可从下列资料[10]行政院在NCC委员会设立后,一连串既暧昧又矛盾的思考,闻之恐有昨是今非的感叹:
(一)、时值去年
行政院曾于去年颁布一份叫做「独立机关与行政院关系运作说明」的文书,其中有一段的内容如下:「二、独立机关与行政院政务之关系
独立机关行使裁决性、管制性及调查性之具体个案决定时,虽不受行政院指挥监督,惟若其执行业务有涉及施政政策或产业辅导等事项时,须先与主管部会机关充分沟通、协调后,或由负责督导相关业务之行政院政务委员主持协商,再报请行政院核定之;部会如遇有需协调事项时,亦应主动要求与独立机关会商,并由行政院负最后政策决定之权责。
独立机关之任务功能在超然独立执行裁决性、管制性或调查性之个案决定事项,并不负有政策谘询或政策协调统合功能,依行政院所颁独立机关建制原则规定,独立机关之首长,非为行政院之阁员,毋需参与行政院院会,惟若因院会讨论议程有实际需求时,仍应受行政院院长指示列席行政院院会。此外,依据司法院释字第613号解释所揭示之行政一体原则及精神,独立机关仍有义务依行政院之要求,参与行政院必要之会议,包括行政院所设之各任务编组会议,就其法定职掌范围,共同完成公共任务,并遵守会议结论。」
由此可见,行政院自己也觉得应该给独立机关较大的空间,尤其不应介入个案。NCC也不能完全自外于政府组织,必要的协调、通报以及参与会议不能拒绝。不过行政院在这份文书最后仍强调,在现阶段NCC行政处分所引起的诉愿案仍由行政院管辖。
(二)放眼当下
行政院于4月9日 发布的「行政院就许志雄政务委员等调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涉及违法失职情事之处理结果新闻稿」有一段:「2.行政院下之独立机关运作应有其一致性,基于责任政治,不能各行其事,人民不服中央各部会之行政处分,依诉愿法之规定,应向行政院提起诉愿。在行政院未对独立机关诉愿制度作整体检讨前,通传会应遵守一致性之要求,不应自行设置诉愿审议委员会审理不服通传会行政处分之诉愿,此一作法显与诉愿法之规定不符,应立即停止运作,并于1个月内将相关案卷移转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并修正订定之相关法规。」
在双方反目相向后,过往尽说些甜言蜜语,现却反唇相讥,本来是行政院自己容许的,现却全盘否定之,如果一开始行政院即能坚持自己立场,何以落得别人话柄?也多亏NCC委员会中多为公法学者,不然或许会有该会委员发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要主张信赖保护的问题了。
六、 独立性确保与行政责任归属的平衡点
对于NCC委员会所做的行政处分,如果回归行政院来受理诉愿,并不必然就会和独立机关的独立性发生冲突[11],在想法上,或许诉愿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可以作为方向指引,该条文要求上级机关在审查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处分时,只可以为合法性审查。相同的,今在
涉及审查独立机关的行政处分时,行政院的诉愿委员会必须注意审查密度的差异,质言之,行政院诉愿会应禀持尊重独立机关个案决定权(判断余地)之原则,采取宽松的审查密度,来审议此类诉愿案,仅于决定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等情形才介入(撤销原处分),而另外可双管齐下的方式,就是尽速修法检讨独立机关的诉愿管辖问题,如此方为正办
。
综上
独立机关是行使职权独立,非在诉愿管辖上亦独立。
按法条规定(诉愿第四条第七款、诉愿法第五十八条)应向行政院 (释字613参照),所以诉愿是向行政院提。
然~行政院函释,应尊重行政机关之独立性,不需提诉愿,直接提行政诉讼。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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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1 23:23 |
鸡腿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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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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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中选会跟公平会也都跟NCC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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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2 22:31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32
x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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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行政院组织法第9条:
行政院设下列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
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2 23:18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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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引用 鸡腿 于 2012-03-22 22:31 发表的 :
那中选会跟公平会也都跟NCC一样吗
是独立机关,原则都向上级诉愿
但除独立机关有显见之违法情事(裁量瑕疵)~否则一般上级都会尊重其裁决。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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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2 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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