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3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一题
X 系某国立大学 Y 之文学院外文系副教授,向 Y 大学申请升等为教授,经 Y 大学之文学院外文系教师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惟之后经 Y 大学之文学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8 11:3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印象~ 不一定正确喔 (错的话~你当我开玩笑低~ 不能随便回 )

你说的没错,这是个行政处分,是要提起撤销诉讼。但撤销诉讼就只把行政处份撤销而已,对X(差点看错 呵呵)并没益处。
X的目的在于升等~ 所以提课与义务诉讼,以维护其法律上之利益。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8 22:28 |
李宜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四条撤销诉讼是消极地排除不利,并无法给予积极的授益,若是打第四条撤销诉讼,把否准这个行政处分打掉就没有了。

第五条课予义务诉讼分为第一项的怠为处分之诉和第二项的拒绝申请之诉。
前者条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令所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后者条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违法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前者申请之案件应作为而不作为,故打怠为处分之诉 ; 后者申请的案件予以驳回后,可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此为积极的授益处分。也就是说第五条课予义务诉讼为第四条撤销诉讼的进化版,不但可打掉违法的行政处分,也能请求行政机关作成应为的授益处分。依题意,X的目的在于升等,希冀升等为教授,所以必须打第五条课予义务诉讼,请求应为的行政处分,方能解决问题。

表情   希望有帮到你~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1 00: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0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