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题
下列有关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叙述,何者错误?答案显示:【A】
(A)协议分割系要式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2 22:32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人回答,那就献丑了




(A)协议分割系要式行为,应签名或盖章始生效力
(B)协议分割之内容得以事后追认

824I协议分割>>协议不以书面为之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对分割之方式为事前之同意或事后之追认者,均可认为有分割之协议(43台上952)

协议不以书面为之为必要>不要式


(D)因法院不动产分割之判决,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第 759 条
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总而言之,要处分不动产一定要经过"登记"后方可>>>物权的宣示登记

动产>761交付>>>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
依法律行为取得>如345买卖/406赠与>>758登记+书面(设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
非因法律行为>如759之四项原因>>不用登记已取得所有权>>>>759须经登记始得自由处分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4 10: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6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