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11-08-01 10:22 发表的 : 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8-01 22:50 发表的 : 合意应该要探讨的事强制性教与否而非喝酒。!?而且题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难以抗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