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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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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也罢~
如果是定义上的差异  那争执也无益
个人认为未遂犯就是危险犯的一种   理由就是「它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
就这么简单

如果是:危险犯→实害犯的未遂→实害犯     
                                          ↑但风险与结果的分界依旧是这里
这样的话  倒是精细许多  我没有意见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7-16 01: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6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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