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n624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岁捐稽征法中税捐和工资那一个优先偿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1-05-24 00:14 |
jukizam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税捐稽征法第 6 条的规定,
第一项: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
第二项: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若做个排列则如下:
土地增值税 = 地价税 = 房屋税 > 其他租税债权 > 普通债权(如积欠之工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4 12:5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补充:
土地增值税 = 地价税 = 房屋税 > 抵押权>未满6个月积欠之工资> 其他租税债权 > 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工资)

◎解析:我国《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依该条文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仅限于「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的部分。
此一优先权利是否优先于「抵押权」?按《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系指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无担保的优先债权(参见法务部80年度法律字5978号函);故仅优先于一切债权,并未包括抵押权在内(参见财政部73年10月11日台财税第61150号函)(注)。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5-24 15: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3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