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991~监护关系已怀胎?
第991条(结婚撤销(三)有监护关系)结婚违反第984条(须无监护关系)规定者,
受监护人或其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13:05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想法:
法律不外人情!

怀胎通常为十月!民法第991条但书,结婚逾一年者,不得撤销!表示,若在结婚一年内怀孕,是否就得撤销!

法律条文会以「己怀胎,不能撤销婚姻」,是因为当事人间之关系己相当亲密,若针对己怀胎之受监护人,进行撤销婚姻,试问:其胎内子女一出生,不是就没有父亲!

如此,岂不违反民法第72条之公序良俗之规定!

因此,若以法条竞合的角度来看,己怀胎应是不能撤销的!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5-05 13: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