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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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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過失防衛
請問過失防衛(非誤想防衛),似可適用正當防衛之規定。
EX:甲被乙、丙、丁包圍欲取其錢財,甲持木棍欲作作樣子嚇乙而趁機逃跑,持木棍向後擺之時,木棍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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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4-27 00: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23:3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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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堤好像還是正當防衛
行為人有防衛意思 在客觀情狀上有防衛的情狀 也有做出防衛行為
在這各正當防衛行為中,在一個防衛意思下的防衛行為
在當時時空密接下, 都是有意思的防衛作為
且未逾越必要性
依其防衛手段 僅使用該工具作勢嚇唬 客觀上仍屬適當
該丙係為不法侵害,甲之正當防衛為有理由 
如果要說的話 我倒覺得是偶然防衛
過失防衛乃指有意思的但卻防衛過當逾越比例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7 00:3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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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ㄧ派說法:其過失行為仍與防衛意思行為處於同一直線上,依舊可適用正當防衛。
跟一樓大大講的一樣
個人認為,違法性原則中要考量容許的風險,防衛行為(具必要性)本身所生的風險,應該由侵害者自己承擔,但如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則結論當然不同。

PS.我記得書上舉的例子是「持槍防衛,誤扣板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27 16:05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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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個人理解無誤,樓上大大所謂之「必要性」係指故意之防衛行為,
惟尚有不解之處,係大大所言:「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

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係指類似案例(EX:遭他人辱罵,防衛者欲打瞎行為人之眼睛卻爆頭。)之情形?
其可能係防衛過當亦可能為權力濫用而異其效果。


本回覆係為確認個人理解與大大所言有無相歧之處,並謝大大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14:24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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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F大大也是贊成正當防衛的,如果小的無理解錯誤的話。

因為風險由法益侵害者承擔,這表示,對於防衛者而言,其行為係屬不可歸責;另外由於不具有可預見性,因此亦不能客觀歸責,指摘防衛者有過失責任。
--
(搔頭)不知道有無理解錯誤(路人亂入也來confirm一下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5-02 14:11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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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最主要的是在考「防衛意思」
防衛意思,主要是行為人認識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所以過失與故意並不會影響防衛意思。
只有要認識即可。若無認識則為偶然防衛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2 22:1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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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5-01 14: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個人理解無誤,樓上大大所謂之「必要性」係指故意之防衛行為,
惟尚有不解之處,係大大所言:「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

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係指類似案例(EX:遭他人辱罵,防衛者欲打瞎行為人之眼睛卻爆頭。)之情形?
其可能係防衛過當亦可能為權力濫用而異其效果。


本回覆係為確認個人理解與大大所言有無相歧之處,並謝大大回覆。


問題是   對逼近的歹徒揮舞木棒(為嚇阻而已)會是防衛過當嗎?
此處的行為沒並有過當  
如要說過當的--只有「結果」
(有結果非價的可能)
而此結果是否另論過失?還是會被正當防衛行為吸收?
才是討論重點

ps.我覺得「客觀歸責理論」是ㄧ定用得上的
      樓上大大想到  無預見可能性   也是個解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4 15:10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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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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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以樓上大大之解法較好
無預見可能性!!!而且沒有殺人的故意 無預見可能性還可以阻卻過失!!!

甲揮棒子嚇乙要逃跑
基本上這題做這些動作之時都沒侵害他人法益阿!!!
頂多論305條 恐嚇人身安全

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甲拿棒子時對方是否還有侵犯之意若還有才討論下去)
防衛行為---揮舞木棒喝止(不小心打死丙)...

有效性(這關OK)
衡平性(這關喊卡對方並無再更進一步之侵害本題也沒說對方是仗人多還是都拿兇器)!!!


我個人覺得題意有點不清 要用擬定的 還是別討論這種題目容易走火入魔!!!

...說真的這題出的好---消音~~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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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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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5-01 14: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個人理解無誤,樓上大大所謂之「必要性」係指故意之防衛行為,
惟尚有不解之處,係大大所言:「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

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係指類似案例(EX:遭他人辱罵,防衛者欲打瞎行為人之眼睛卻爆頭。)之情形?
其可能係防衛過當亦可能為權力濫用而異其效果。


本回覆係為確認個人理解與大大所言有無相歧之處,並謝大大回覆。


以上應該是法益重大失衡!!!因生命為無價之物而單純辱罵不會奪其性命!!故保全法益嚴重失衡的特別情形!!!

唯主張正當防衛之衡平性基本上都要由法官論定吧!!!有時保全財產對上生命法益還是得主張(我們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阿!!)!!
都要視其當時情況!!!一般題目不會像判決書那樣把當時情形都寫出來!!!所以都要擬制!!!有些題目很明顯就是可以主張!!
像這題應該不是國考題目吧!!頂多是課本的範例!!要給人家當例子用的!!!所以相信老師也不會用這種題目做詳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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