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ueyl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7 鮮花 x3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間接正犯
有一題法學的問題: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我不識字!!!數目字我只會數到3,注音符號我只會ㄅㄆㄇ,英文我會ABC,我念的識字班只有甲乙丙班,我目不識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08:3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ueyln 於 2011-04-17 08:37 發表的 間接正犯: 到引言文
有一題法學的問題: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A 過失犯 B 親手犯 C 純正特別犯 D 未遂犯

答案是 D ,可是我找不到有關的法條!
請教一下各位,幫幫忙解惑!

謝謝~~~



因為間接正犯沒有法條

所謂間接正犯,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之工具,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有點類似「借刀殺人」的感覺。(非完全一樣,只是這樣說比較好理解)

A.過失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主觀是出於「過失」,無法想像過失而利用他人........
B.親手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一定得要「親手」實行犯罪才能成立。
C.純正特別犯
    老實說,其實是可以成立間接正犯的。只要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均具備純正特別犯的行為人資格,
    利用者就可成立間接正犯; 但若利用者不具該身分資格,則不得成立。
D.未遂犯:被利用者未成功,利用者即成立未遂。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17: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4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