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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wind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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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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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此题是否为误想防卫??
何谓误想防卫?设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经暗巷内,正好后面跟着乙男,甲女误以为乙男要对其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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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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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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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asywind2003 于 2011-04-12 19:23 发表的 请问此题是否为误想防卫??: 到引言文
何谓误想防卫?设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经暗巷内,正好后面跟着乙男,甲女误以为乙男要对其侵害,于是先下手为强,以防护喷雾剂向乙男喷洒,致乙男眼睛受伤。试问甲女应负何刑责?

乙男并无做出任何行为情状,让其有误认之余的基础事实,仅甲女主观上认为应先下手为强,这种情况有成立误想防卫吗??


嗯,成立误想防卫。
印象中,误想防卫并无限定「误想防卫情状」......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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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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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 easywind2003
用讯息回应会很乱,所以只好在这边回。
敝人能力不足,以下拙见若有错误,还请多多包涵。

小弟这样写是否有误请您看看~~感谢!!!

1.何谓误想防卫:
所谓误想防卫,系指行为人主观误以为有阻却违法之事实存在,但客观上并不存在有阻却违法之事实,亦即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基础事实发生错误。

红字给我的感觉,像是在讲「间接禁止错误」
蓝字可改为「前提」(不改应该也没差.......哈哈表情  我不太确定 )

2.甲攻击乙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若非甲攻击乙,乙至造成眼睛受伤之结果,因此,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相当因果关系。

红字给我的感觉像是在讲「条件因果关系

主观上,甲对于其行为会对乙造成伤害亦有所认识,并决意行之,具伤害之故意,该当本罪。
3.又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客观上乙对甲并无现在不法之侵害存在,因此,甲具被违法性。
4.但甲误以为乙要对其侵害,并基于正当防卫之意思攻击乙,使之其受伤,属误想防卫,此种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应如何处理:
实务上曾有认为要成立故意犯,亦有成立过失犯,见解并未统一。
学说上有采严格的罪责理论成立故意犯。有采故意理论、限缩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限制罪责理论、负面构成要件理论,而不成立故意犯。
管见采限缩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此说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为一独立之错误类型,若不具备故意之罪责,纵使构成要件具备故意,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为人的错误若系出于注意上的瑕疵者,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若依此说,甲主观上误以为乙要对其侵害,因此欠缺故意罪责,不成立故意犯

2.甲攻击乙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条之过失伤害罪:
甲是否成立本罪,端视其甲是否具过失而定,倘乙男有举止异常之情状,一般人立于甲之立场,均会认为乙有侵害之虞,则本案不具客观预见可能性,仍无过失犯之适用,而不成立犯罪。反之,若乙无异常情状,则成立过失犯。

这段我看了好多次,总是觉得哪里怪怪的(也可能是我的问题)
「不具『客观』『预见』可能性」
客观?若采此说,到了罪责阶段,不应该是主观预见可能性吗?
预见什么东西?语焉不详, 是指「预见无现在不法侵害」,是吗?
如果是的话,我觉得该论述出来的东西还是写出来比较好。
(由于个人不是采此说,见解错误还请不吝指正)

还有,如果题目真的这样出,我觉得这题不需要跑三阶
直接切入重点,讨论误想防卫该如何处理即可......(此纯个人意见,可以忽略)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4-12 23:4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23:2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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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
就是甲女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也是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
(因为她以为可以先下手,如此便不符「侵害现在性」的要件)

也就是说 此例主观上、客观上的「事实」均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适用
不能阻却故意
甲女的「规范上的容许错误」 只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ps.甲女误认的并非构成要件的事实(不符合侵害现在性),而是构成要件的规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3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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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构成错想防卫~当问题是怎么解决他!
阻却故意嘛?!减免罪责嘛!?当然都有人说!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17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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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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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用误想防卫会好解释!!!
防卫情状对加害人可以做较有利之解释!!!
因为甲女出手可以用防卫之时间点来解释!!
如果超过时间点所做之防卫行为可能无效或须负担额外风险。
所以用误想防卫这题会成立过失犯哦!!!不过罪会轻很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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