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是看了題目指出的爭點
和
柏檜 的詳盡解答回覆後,
有所感而提出想法,特予陳明。
不然,這題我根本不知道重點在哪
(民法還沒開始上課,都忘光了,慘....)
提出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下面是引用 blessmeok 於 2011-01-18 13:53 發表的:
題目:19歲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買了一瓶飲料,發票中了新台幣200萬元,甲在中獎後,立即向乙訂購機車一部,其效力如何?
請問,發票中了200萬,200萬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許處分之財產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嗎???
謝謝!^^
本題爭點在於限制行為人的發票中了200萬(以下簡稱大獎),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許處分之財產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嗎?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20:41 發表的 :
肯定說:因一般通念及經驗甲可能中大獎,則採200萬為衍生物說,可獲得交易對象之保護.
否定說:甲的父母,有代理權,200萬元應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並不會允許甲會有如此大數目的金錢,及同意其處分.故甲中大獎,但依然必須經由代理人同意始可處分.且零用金與200萬在數量上難於以洐生關係說明.
(一)若採肯定見解,為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本題分析如下
1.甲得獨自收受,處分大獎,但管理應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2.小結,若採肯定見解,為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買機車之債權物權行為均有效
(二)若採否定見解,非概括允許之衍生物,則本題分析如下
1.甲得獨自收受大獎,此乃純獲法律上利益(77但書)
2.甲不得獨自管理大獎,應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3.甲原則上,不得獨自處分大獎,應由甲之父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79)
4.或有論,19歲買機車,應肯認係依其年齡為日常生活上所必須(77但書)
5.惟,乙有催告權(80),撤回權(82)
6.且,若甲成年後,亦得承認該機車契約之效力(81)
7.小結,若採否定見解,非概括允許之衍生物,
(1)則買機車之債權行為,為效力未定,
(2)收受機車的物權行為,為中性無損益行為,類推77但書為有效,
(3)交付金錢的行為,則生混合(813,812)而乙取得所有權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