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arle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问题
今年八月份,台湾知名影星因积欠国家800余万元的税款,无力偿还,又因涉嫌花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2 14:3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真无力偿还,何必管收他,法院认为有必要管收他,就是认为他是有有力偿还的可能,或者该人对有无力还致力于增加晦暗不明的风险,所以才管收他。

所以法院不会一方面认为他力偿还,一方面又管收他!

至于对管收有违上述原则的疑虑其实是比较抽象的问题,因为会认为因此管收而有违上述原则者,是把管收与羁押画上等号,可是是不是制度设计上管收就定要跟羁押的手段一致,具体就是管收一定要在监狱执行吗,可不可以在旅馆酒店??

如果被管收的环境比较优良的话,恐怕就不会有这种疑虑,所以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我们管收环境的标准要到什么样的程度!

同样的问题其实也存在羁押,假使我们因为预防性的理由要增加羁押的开口,相对的就要改良因为该预防性而被羁押的羁押处所跟环境,如此才能稍稍弥补该被要求特别牺牲者的权利损失,否则一方面因为自己的安全感就要把他人羁押到环境恶劣的监狱去,恐怕不能怪大法官作合宪性解释而加以限缩!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3 11: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62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