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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定義為何?
公務員的定義為何? 最廣義說係指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為行為、為意思表示之人 依刑法第10條 -名詞定義: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者。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由地方首長任命的如副市長、工務局長等,依一般政治學理而言是謂「政務人員」。 故地方相關首長及政務官亦同屬公務員,負有政策成敗的責任。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 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所以目前在台灣法令中,懲戒只適用於事務官跟一般拼死考試的小公務員而已。 而政務官隨民意而進退,懲戒也僅止於申誡與撤職兩種。 問題是....... 但如果有牽連到法律責任時,是否有構成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虞 還是我國的刑法當中的公務員定義限於事務官跟一般拼死考試考上的小公務員 對於政務官並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只僅是作撤職處份
[ 此文章被yaska在2010-10-02 09: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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