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c小子 於 2010-09-19 14:40 發表的 :
這種讀死書..用死腦筋判案件的法官 是台灣的特產
問題是 偏偏這樣的法官還不少這才慘
首先....老衲得提出「惡法亦法」這個觀念
無論什麼樣的法條,都是目前台灣社會「大部份」的道德公約數
只不過好玩的是
所謂「大部份」的公約數
是掌屋在幾個「少部份」人的手禮
台灣現今的現象
法>理>情
法律的根本立義精神是在法、理之上
但目前已整個群體社會倒置了
台灣在經過二任「法學」基礎的總統之後
(陳水扁為律師出身,馬英九則為法學博士)
全民的法學素養有提昇嗎?
台灣的法治有比較好嗎?
法律人常說一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導防線」
真的是十分貼切
因此學法之人常可以給人家一個不好的印象就是「沒有什麼道德感」
一切皆以「證據」來論定
阿扁貪污了那麼多的錢
只要做好完美切割
推給阿珍,那就不構成「貪污」
騜在台北市長任內
順利的切割了余文
因此他也沒事
這是證據啊
老百姓拿的出他們犯罪證據嗎???
沒有就閉上嘴吧.....
這就像一個地方上的流氓
眾所皆知
無惡不作
但法律上只能證明作奸犯科的都是「其他人」
所以他還可以是一等良民
在某些場合還可以跟政府官員把酒言歡
台灣的法律是由立法委員所制定
無奈的是
每當我們看到新聞上的報導
都是為了政治、黨團有關的法條而爭論
關於民生議題的法條卻一再的被擱置
再不就是該修法的不修
才會造成現今的這些情事
法官充其量也不過就這些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法條來判
何錯之有?
如此一來就要法官承受這些原罪嗎???
整個案情透過媒體
一般民眾也只不過是了解了某些內容
又無法全盤了解的情形之下
如何就能斷定法官是非不分?
檢察官所起訴的法條是否正確?
(同一罪章又有分許多法條,不能單靠一罪章同一論處之)
執法人員在蒐證時是否都有齊全?
社會的輿論是無法也不能影響到判決的
如果此例一出....
日後台灣可以把法院廢掉了
直接由「分手擂台」來當法院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