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4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j061306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 時效中斷的事由
不好意思 想請問各位高手
我已經找了很久 但是還是沒有得到解答...

97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1.下列何者非時效中斷之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b)占有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c)占有人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d)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答案是C


第七百七十一條(取得時效之中斷)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9 20:55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覺得第二題是在玩文字遊戲,若是國文造詣不佳的人,會誤解!

97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1.下列何者非時效中斷之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b)占有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c)占有人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d)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惡意=明知,
想請問法條上的『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這樣是明知的意思嘛?

個人想法:
惡意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當然「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亦可稱為「廣義的惡意」,但由四個選項來看,只有C之敍述「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其占有人依然為一人,故取得時效不算中斷!

例如:在路上拾到100元,不知為何人的,然拾起後占有之!事後雖聽新聞得之,可能為某某人的,但不知如何還給原物主!此時,取得時效不中斷!

2.下列何者,非屬於取得時效之中斷事由?
a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
b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意思占有
c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有回復
d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

答案是D

想問第一題的D選項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和第二題的D選項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
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呢?
個人想法:
「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其中的「為」字,應解釋「是」,而非「被」!(這是考國文之文意能力)!以白話文解釋:「占有人之占有(物)是向他人侵奪的,但沒有回復(給所有權人)」!

此時依民法第949條,現占有人對占有物並沒有「取得時效」之權利!

此時,依民法第949條:
第1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第2項: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反之,依C之選項叙述,當現占有人將占有物回復給原所有權人時,可要求原所有權人「支償價金」,否則,可以「繼續占有」占有物。(依民法第950條之規定)

以上解釋是否了解?

當然,若是將「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之「為」,解釋為「被」,則意義與「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則是一樣的!就無法解釋其中的道理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0 14:29 |
jj061306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2 11:06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1F之詳細明確解說,plus..........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16 09: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