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文意解釋--保全
請問民法二四四條的內容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4 23:18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舉例如下,僅供參考:

1. 無償行為:
甲欠乙500萬不還錢,甲還將自己名下的一棟別墅贈與好友丙,除此,甲別無其它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
此時可認為債務人甲的行為係屬有害及債權,債權人乙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2. 有償行為:
甲欠乙500萬不還錢,甲還將自己名下的一棟別墅,以賤價100萬賣給好友丙(甲丙都是惡意,知道這樣做會損害乙的債權),
而甲除了這間別墅外,別無其它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
此時可認為債務人甲的行為係屬有害及債權,債權人乙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甲丙間別墅的買賣契約及移轉該別墅的所有權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05 12:42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your ans my sister,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18 09: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7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