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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8-09 00: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
1.在刑法上本题甲只有赠送红酒与乙之行为应受评价
2.对于乙可能成立的醉态驾驶罪与对丙可能成立的过失致死罪,皆系提升危险发生可能性的作为行为


若是这样,以后谁敢送酒??就算用变相的因果关系,也要视情形其行为上的评价!
而且送酒后他人因为酒后驾车出事,因果全在于醉架的当事人而非送酒之行为,就算
这是行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难的对象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09 16:50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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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S 于 2010-08-09 16: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这样,以后谁敢送酒??就算用变相的因果关系,也要视情形其行为上的评价!
而且送酒后他人因为酒后驾车出事,因果全在于醉架的当事人而非送酒之行为,就算
这是行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难的对象表情


是的送酒虽系危险行为
但如大大所言
就算这是行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难的对象
除有行为外+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才能成立犯罪且刑法可罚之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9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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