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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事-刑法、刑訴、犯罪學三合一
法拍屋糾紛? 製麵廠1家3口中8槍
更新日期: 2010/07/18 04:11


〔記者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永和市「溪洲傳統市場」內勵行街一家製麵工廠,昨天清晨5時15分,遭一名槍手持手槍朝店內濫射,老闆劉良永、老闆娘劉蔡瓊花及次子劉耀峰各身中2到3槍;警方根據被害人和目擊者指述,不排除是與被害人有房屋買賣糾紛的郭姓前屋主犯案。


警方調查,郭某一家人戶籍都被寄在永和市公所,目前行蹤不明,被害人家屬和街坊向警方透露,劉家一家人不曾與人結怨,唯獨幾年前買下勵行街這間房子時,和郭姓前屋主有過糾紛,3年前法院前來強制點交時,郭某的太太還持生魚片刀砍傷一名廖姓女警的左手掌,當時還鬧上新聞版面。


同在製麵工廠工作的劉家長子向警方表示,昨天清晨大家如同往常,在店裡忙著開店前的準備工作,約在5時15分,店前突然傳出連續槍響,他直覺低下身,躲在掩蔽物後朝店前察看,見父母和弟弟都已中槍倒地,因店裡滿是麵粉緣故,槍擊當時造成粉塵瀰漫,無法看清歹徒長相。


現場尋獲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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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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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號: 94 年台上字第 49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94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8 期 122-124 頁
法令月刊 第 57 卷 8 期 111-1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69、6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473-
476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0、160、219、300、310、397、401 條

要  旨: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準用之。此
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
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6 年 1 月 16 日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6 年 2 月 16 日由最高
        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台資字第 0960000152 號公告之。



PS:在場權對於重刑案件或是智識較低之當事人尤為重要。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20 05:23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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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0 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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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警政治安策略研討會相關資料
偵防暴力案件策略分析
一、內在環境分析
(一)優勢

1.發生強盜、搶奪等重大刑案時能立即依據「重要案件管制規定」列案管制,並啟動攔截圍捕等聯防機制。

2.案件偵辦因獲得警察機關及社會重視,能短時間內網羅各項專業偵查人員,進行全面性之偵查工作。

(二)劣勢

1.由於強盜、搶奪案件偵查工作需龐大人力與設備資源,若於經費不足、人力吃緊之警察單位,偵辦上較為困難。

2.強盜、搶奪案件犯罪時間較一般刑事案件短暫,犯嫌所遺留之相關證物較少,防制及偵辦著實不易。(偵辦故意殺人案,偵破關鍵以「現場採證」作為影響最大,次之為「指紋及DNA比對」,再次之為「交往身分查對」。)

3.金融機構、金銀珠寶、當舖業及加油站等財物匯集處所為數眾多,若由警察機關全面進行安全維護,需投入大量警力,造成警力排擠。

二、外在環境分析
(一)機會

1.依據「防範銀樓珠寶業被強盜搶奪竊盜等案件加強作為」及「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金銀珠寶、當舖業及加油站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計畫」等規定,警察機關可針對銀樓珠寶業者實施全面檢測,並協調督促改善防護設施,共維安全。(犯罪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可充分解釋)
2.民眾自我防衛能力意識逐漸抬頭,增設安全防護、監視錄影等裝備,並與警察機關建立通報警示聯繫系統。(到哪個研究報告都可以看到監視錄影這種CCTV理論運用)

(二)威脅

1.「監視系統畫面」品質大多過於模糊,無法明確辨識案發狀況或犯嫌,且畫質規格過於繁雜(轉檔程序常需要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案發後無法立即取得畫面資訊,即時掌握線索,搶得第一時間破案先機。

2.目前對於珠寶業、當舖業及加油站之檢測部分,因欠缺主管機關規範力量,業者配合度不高,且部分珠寶業、當舖業及加油站業者,由於設備成本因素,不願配合警方提供之安全改善建議事項,形成安全維護之隱憂。

3.銀行派駐行外之代理收付處目前尚未納入金融機構安全檢測對象,易成為歹徒覬覦目標。

4.法院裁定羈押比例及法官量刑普遍不高(如94年及95年強盜與搶奪案件嫌犯經法院裁定羈押率約為6至7成,即仍有3至4成犯嫌獲得交保),故未能對歹徒產生恫嚇,因而繼續犯案。(刑法論刑評價不足與刑訴過度強調羈押人權?)三、期待之願景與策略目標
(一)提升犯罪現場採證能力及偵辦時效掌控、快速打擊犯罪。

(二)充實偵防器材,累積偵查能量,強化偵辦重大刑案能力。(重大刑案重在快速,物證收集為避免爭議相當重要的重點,所以法官核發搜索令或監聽令時,勿落入人權至上迷思)

(二)全面建立或定期更新強盜與搶奪案件資料庫及加強治安人口管理,確實輔助偵查並防止刑事案件發生。

(四)落實偵查前置蒐證工作,加強偵辦案件之證據能力,以提升通訊監察書獲准率、法院裁定羈押比例及法官量刑標準。(刑案破案與人權的拔河)

四、初步策略建議
(一)建立並定期更新強盜、搶奪案件之刑案記錄資料庫,落實案件管制及犯罪模式、共犯結構、犯罪地點、使用車輛、犯嫌特徵分析。 (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二)提升專業鑑識採證知識、能力及充實警用裝(設)備,並全面建置指紋、DNA資料庫。

(三)打破業者傳統依賴保險公司賠償錯誤觀念,參酌現行金融機構檢測標準,針對銀樓、當舖、加油站等處所訂定一套檢測標準並落實執行,以達有效防範犯罪之目標。

(四)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及民間公會組織(如保全業、計程車業者)的相互配合,拓展民力協助警察偵防犯罪,共維社會治安。

(五)研訂全國各犯罪防治重點區塊,推動建立安全維護體系工作,藉由有效電子監控系統和社區民眾監督能力,結合全國警察同仁偵防犯罪作為,妥適建置錄影監視系統,減少民眾被害恐懼感,並以提升全國各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形成全國綿密安全網。 (可減少亂迷產生)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20 05: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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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0 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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