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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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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daphne23的问题
甲欲以39000网拍笔记型电脑一台,误书为30900,乙函覆愿意购买,甲即将笔电邮寄予乙,于接获乙之汇款时,始发现误书之事。
试问: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撤销卖出该笔电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将该笔电让售并交付予丙时,甲应如何救济? 丙又该如何主张呢?

甲将39000误书为30900,此为民法88条中所谓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学者称表示行为错误,所谓表示行为错误系指,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意即题目中的甲将原本的价格误书为30900元,显与其心中所欲不符.

1.甲可否依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撤销卖出该笔电之意思表示?
甲欲撤销其出卖笔电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民法88条撤销权之要件,其要件有三
A.错误非表意人之过失所致,前有提及,本条之过失有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之争议,惟基于交易安全在此偏向采用抽象轻过失以保护相对人之权益,故甲有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甲有过失自不允其撤销意思表示

2.若乙已将该笔电让售并交付予丙时,甲应如何救济? 丙又该如何主张呢?
于可得撤销情形,民法114I规定,撤销之效力视为自始无效,惟此撤销必须于债权及物权行为分别视之,于债权行为,甲符合88条要件即得撤销,而于物权行为部分,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皆无错误,物权行为自然有效.(不是801+948喔)
乙将笔电转售于丙,系为有权处分,乙丙买卖契约既已成立,则丙拥有笔电所有权...
甲应如何救济?
甲得依不当得利向乙请求损害赔偿(请自行检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3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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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K大所言,意表不是单纯存在于交易行为"前阶段"的主观问题,是一个....我也不知道怎说。所以,就算是交易完成才发觉,事后还是可以主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溯及的契约不成立。

另外,参看了王泽鉴的民总,有个旧菜单案例,提到店家可责但无过失,虽撤销还是得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个可责无过失的观念大概要看民总或债总的哪个部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24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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