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6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rocker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刑法关于错误之分类~谢谢
1、请说明刑法上如何区分「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

2、关于错误之分类,德国早期通说区分为「事实错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2:26 |
sweetrocker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呀对呀~我正在写考古题看了都傻了...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3:2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分系一点吧!

1、请说明刑法上如何区分「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系为事实上错误,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主观与
   客观不一致时称之;至于禁止错误乃谓行为人对于法律上发生
   错误,如不知法所禁止或误以为法所禁止之行为为容许之

2、关于错误之分类,德国早期通说区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 
  误」,现行通说区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然而
  近来德国学说有质疑上述德国通说的错误分类,而回头肯定「事
  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之错误分类,请说明改采事实和法律的
  错误分类之理由?
 ->所谓事实上错误除有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还意外千扯到违法
   性错误之层面(错误防卫)
   所谓法律上错误,乃行为人对于法律上之不认知所生,也牵扯
   到违法性错误上(错想防卫抑或容许错误)
   分立理由:影响故意成立或减免故意刑责
------------>真的有考出来表情 (说真的其实考出来我也不太会写)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3:36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2 23: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分系一点吧!

1、请说明刑法上如何区分「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系为事实上错误,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主观与
   客观不一致时称之;至于禁止错误乃谓行为人对于法律上发生
   错误,如不知法所禁止或误以为法所禁止之行为为容许之

2、关于错误之分类,德国早期通说区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 
  误」,现行通说区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然而
  近来德国学说有质疑上述德国通说的错误分类,而回头肯定「事
  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之错误分类,请说明改采事实和法律的
  错误分类之理由?
 ->所谓事实上错误除有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还意外千扯到违法
   性错误之层面(错误防卫)
   所谓法律上错误,乃行为人对于法律上之不认知所生,也牵扯
   到违法性错误上(错想防卫抑或容许错误)
   分立理由:影响故意成立或减免故意刑责
------------>真的有考出来表情 (说真的其实考出来我也不太会写)


错误理论应该是很难用一种看法或学说概括而定的部分。
所以考试时应该是要针对发生无法因应相对条件下之错误理论适用时,自己先想好一套圆融的作答....表情表情表情


但是分数我不保证.....表情表情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2:32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于 2010-06-22 23: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呀对呀~我正在写考古题看了都傻了... 表情


错误理论学说本来就很机车.....
讲义很可能写得比实际上状况还复杂....谁有办法完全了解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2:3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错误理论,个人一直以为,那是先用法感得到结论,再去编一套理论将其法理化表情
换句话说,是先有结果,再有过程。

说真的,我还不知道德国近来有学说质疑构成要件和禁止错误表情
不知道是书的太少还是忘了太多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6:5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于 2010-06-22 23: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呀对呀~我正在写考古题看了都傻了... 表情

其实可以靠感受的:
所谓事实上发生错误用构成要件说明大致可以感受的到!!
构成要件区分之下不外乎就是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
听起来会很抽象;用另一种说法就是你想的跟你做的不一致,简单
点,你想汇款给A却汇款给B,这就是典型的错误!当然用在刑法
上也是如此!只在错误的归咎是在哪里,应为不知(主观),因为
误认(课体错误),因为输入号码错误(打击失误),因为转帐流
程错误(因果历程)~~

从而法律上的错误是说,行为人没有认识法律,但是事实上却做到
法律所禁止的是!想明明知道自己事实上杀了村长,却误以为因为
村长收贿所以可以杀(也就是误以为法律容许的)或是以为穿山甲
可以吃,这样说明揭橥事实上做到杀人行为或之穿山甲的行为,出
于行为人不知道法律,而不是不知道事实上他在做杀人或吃穿山甲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2: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4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