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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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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时事问题2
 A为韩国人,一天在台北101大楼,以破英文向台湾人B搭讪,佯称自己语言不通,但想买
婚戒给妹妹,向B说B很像自己媚妹,请B带他到知名珠宝专柜帮忙翻译,抵达专柜后,先请C店员拿出婚戒给A看,本来有另外一名店员D但正巧电话响了D离开专柜,A趁机向C请求拿出另一枚戒指,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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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20:45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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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大大拆开吧!
A--> 1.刑s3:属地主义所以A虽为外国人应亦有我国刑法之适用
       (只是实务上,是否真的有外国人逃出国境后还要接受我国裁判情形?)
  ->行为之处罚已”行为时”A在台湾~~
  2.A以B为其犯罪工具应属学理上的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为:
    a.佯称自己语言不通请A翻译-->不构成犯罪
    b.趁C离开时取走钻石戒-->可能构成刑s325抢夺罪 or s339 诈欺罪?
           ->这应该是抢夺VS窃盗(因为客户本来就有权利审阅或观察,且诈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对财产上作”处分”)
B-->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客观上成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构成犯罪?!
  翻译行为:帮助犯面欠缺双重帮助故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00:28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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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0 00: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来帮大大拆开吧!
A--> 1.刑s3:属地主义所以A虽为外国人应亦有我国刑法之适用
       (只是实务上,是否真的有外国人逃出国境后还要接受我国裁判情形?)
  ->行为之处罚已”行为时”A在台湾~~
  2.A以B为其犯罪工具应属学理上的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为:
    a.佯称自己语言不通请A翻译-->不构成犯罪
    b.趁C离开时取走钻石戒-->可能构成刑s325抢夺罪 or s339 诈欺罪?
           ->这应该是抢夺VS窃盗(因为客户本来就有权利审阅或观察,且诈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对财产上作”处分”)

              c破英文-->不构成犯罪,这不是他的错
B-->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客观上成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构成犯罪?!
  翻译行为:帮助犯面欠缺双重帮助故意


感谢您的回答喔~~~
那请问表情
抢夺vs窃盗到可以同时存在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06:48 |
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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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vs窃盗到可以同时存在吗?

应该没有同时存在之可能

上述题问问题应该为以下解释
实务上认为是抢夺:趁人不及抗拒而夺取
学说上认为是窃盗:若主张此观点者,通常是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之身体,
故没有不法之腕力之抢夺,再者,因行为人所破坏的是松持的持有,故应论窃盗为妥

小小见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09:00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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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窃盗跟抢夺都是同一种行为??蛤~没错,他们客观上之行为
就是”易持有为持有”,只是手段上的暴力程度不同而已!! 表情 (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10:3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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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被害人来得及反应)和窃盗(被害人来不及反应)
都有手力(都用手脚或持工具去拿取物)
因此,趁店员不备取物,则为窃不为抢.
至于如何区分:
如拿放在牛仔蛼内的皮夹(抢或窃?)行走中不注意,则为窃.若有连线,马上反应,则为抢夺.
则后者未有反应前为窃,有反应后为抢,但整体评价下应为抢(只能算一行为).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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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 抢夺"(s325)好像有"公然为之"之意,
窃盗(s320)好像无此强调,
但两者皆为易他人之
占有持有支配关系为自己之占有持有支配关系... 表情
所以...如果是在珠宝店谎称要看珠宝但是趁人不备取走算是窃盗?表情
查看自己整理的笔记中,发现"抢夺"有被害人紧密持有自己之物,必须是"紧密持有关系",因此...似应论以窃盗较佳~~感谢您的讨论回答!!!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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