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manda1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法绪问题!!

1.何谓实质竞合?


2.下列盒者有关空白构成要件变更之叙述?
 A)要适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manda1h在2010-05-28 20:25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0:05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manda1h 于 2010-05-27 20:05 发表的 法绪问题!!: 到引言文
1.何谓实质竞合?


2.下列盒者有关空白构成要件变更之叙述?
 A)要适用旧法
 B)要适用新法
 C)实务见解认为是事实变更
 D)实务见解认为是法律变更                   ANS: (C)

请问这题是什么意思??
& 何谓空白构成要件变更 ???




空白刑法
(一) 空白刑法之补充规范变更,究属事实变更或法律变更?
﹙1﹚事实变更说-
            依释字103号解释:行政院依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专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数额之公告,其内容之变更,对于变更前走私行为之处罚,系事实变更而非法律变更,故无刑s2I规定之适用。「补充规范,仅为认定事实之具体标准」,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抽象规范。
如惩治走私条例规定之管制物品进口出口,逾公告数额者,即应处罚。而管制物品之种类及数额,由行政院公告指定。
如行政院将原列为管制品之物品,重新公告而不列为管制物品,乃事实变更,非刑罚法律有变更﹙释103﹚。
(2)法律变更说-
足以影响行为之可罚性范围与其效果之法律有修正或废止,均属法律有变更,有刑s2I规定之适用。
补充规范与空白刑法结合,即成为空白构成要件之禁止内容,而足以影响可罚性之范围,不宜将两者割裂,故空白刑法之变更,仍应认系法律之变更。
(二)空白刑法是否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空白刑法仅规定有罪名及法律效果,而将构成要件中之禁止内容委诸其他法律或行政规章或命令。此种行政规章或命令,虽非立法权直接制定,但系经立法部门授权行政机关之委任立法,其规定之内涵仍应受立法权之监督,虽非常态,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尚无大碍。
(三)空白刑法立法之必要性
空白刑法之构成要件,所规范的事实,因与当时之社会环境具有密切之关系,其可罚性之扩张或限缩跟随社会生活需要而定,为符合社会环境之变迁,故需要较富弹性之立法,因此通常授权行政机关斟酌实际需要以命令补充之。所以,空白刑法乃具有委任立法之性质,惟必须满足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原则的要求(释522)。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0:3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I大把重点都讲完了,所以小弟就用白话版的补充:
首先叙明为啥会有事实变更说跟法律变更说?

->乃因为刑法(或刑事特别法)为了怕挂一漏万抑或每天忙得不可开销
  (也不知道到在忙啥),而再制定刑法得时候将一部份的构成要件委
  托其他法规补充而完成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亦称谓{空白刑法}!
  EX:惩治走私条例,刑法185-3醉态驾驶罪,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然这阶补充的法令若碰到刑法第二条是否同与刑法适用从旧
  从轻相同?有学说肯定:法律变更说;亦有学说否定:事实变更说!
  依据实务见解是采事实变更说

相关实务见解:

51非76判例
刑法第二条所谓有变更之法律,乃指刑罚法律而言,并以依中央法规制定
标准法第二条 (前) 之规定制定公布者为限,此观宪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八条第一项,刑法第一条之规定甚明。行政法令纵可认为具有法律同等之
效力,但因其并无刑罚之规定,究难解为刑罚法律,故如事实变更及刑罚
法律外之法令变更,均不属本条所谓法律变更范围之内,自无本条之适用


94上771
行政机关依据委任立法而
制定具有填补空白刑补充规范之法规命令,虽可视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
,然该法规命令之本身,仅在补充法律构成要件之事实内容,即补充空白
刑法之空白事实,并无刑罚之具体规定,究非刑罚法律,该项补充规范之
内容,纵有变更或废止,对其行为时之法律构成要件及处罚之价值判断,
并不生影响,于此,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仅能认系事实变更,不属
于刑罚法律之变更或废止之范畴,自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法律变更之比较
适用问题,应依行为时空白刑法填补之事实以适用法律。

大法官释字103
行政院依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专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数额之公告,
其内容之变更,对于变更前走私行为之处罚,不能认为有刑法第二条之适
用。
---------->以上小小的补充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1:1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搞笑板】
其实这题仔细看,就算不会刑法也可以答题。
如果答案是选项(D)「法律变更」,就一定会有适用(A)旧法、(B)新法的问题。
换言之,无论选了(A)或(B),都一定要搭配(D),国考选择题只能单点,所以答案是(C)。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2: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3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