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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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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因果归责

在某校园暗处,甲手持利刃猛刺乙数十刀,在乙倒地剩下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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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21:1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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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11 21:17 发表的 因果归责: 到引言文
在某校园暗处,甲手持利刃猛刺乙数十刀,在乙倒地剩下最后一口气之时,操场跑道上的丙、丁正在玩棒球,由丙投出并由丁打击出去的球飞过来凑巧砸中乙,导致乙死亡。请问甲、丙、丁如何论罪。


我有个问题是,操场到底算不是适合打棒球的地方?
由于一般学校操场适合打棒球的硬体设备不足,在没有保护措施的状况下,参加棒球比赛的各球员,由以打者最要注意,应注意打出去的球是否会打到人,如果是在有专业设施的棒球场,打者依然用他强劲的臂力越过观众席到场外K到人,那要怎么算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1 22:23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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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没事
甲:杀人未遂
丁:探讨预见可能性
------------->以上胡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23:14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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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杀人既遂~~~不因中间有因果关系中断~而阻却甲的罪责~~
甲砍杀乙~而乙最后也真的死亡了~~就算中间有被球K到的情状发生~亦不阻却甲杀人既遂之事实~就算乙没有被球K到,最后还是会死的~~~~
丙、丁无罪~~~
丙和丁在玩球~~而打飞出去的球K到了乙~造成乙的死亡~显然丙丁打球之处和乙身亡之处还有一段距离~~不太可能就是在旁边(旁边有人杀人,丙丁还开心的玩球吗~有点好笑也),所以讨论什麻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就有点多余了~~因为案发现场和丙丁玩球的地方显有一段距离,而且是丙丁肉眼看不到之处~~而归咎丙、丁是否有预见之可能性?有点失之过苛~~除非是在丙丁附近范围内可观看到的~~才有预见可能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2 00:36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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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12 00: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杀人既遂~~~不因中间有因果关系中断~而阻却甲的罪责~~
甲砍杀乙~而乙最后也真的死亡了~~就算中间有被球K到的情状发生~亦不阻却甲杀人既遂之事实~就算乙没有被球K到,最后还是会死的~~~~
丙、丁无罪~~~
丙和丁在玩球~~而打飞出去的球K到了乙~造成乙的死亡~显然丙丁打球之处和乙身亡之处还有一段距离~~不太可能就是在旁边(旁边有人杀人,丙丁还开心的玩球吗~有点好笑也),所以讨论什麻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就有点多余了~~因为案发现场和丙丁玩球的地方显有一段距离,而且是丙丁肉眼看不到之处~~而归咎丙、丁是否有预见之可能性?有点失之过苛~~除非是在丙丁附近范围内可观看到的~~才有预见可能性~~


小弟以为~
可不可得预见应以客观事实判断(社会一般通念)而予评价,
如本案中打棒球之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中,

在无完整的保护措施下(如护网...),

球是可能随意击中任一目标的(不可控制),
所以丙、丁对此应可得预见,

故小弟觉得丙、丁应该是14Ⅱ之预见其发生,但确信其不发生
惟,两人是否有客观可规责性(风险制造?)及期待可能性就另议了

又另,安全措施不足能否归责于学校? 表情



至于甲的部分,

小弟觉得应系中断因果关系或超越因果关系两者择一,

若是非A(甲之行为)则仍B(乙死亡)则为超越因果关系(表示球的威力足以单独致死,且两者互不相干)

反之则为因果中断关系(无甲之重伤,被球打到时即无乙之死亡)

无论是何者,

最终甲仍为未遂犯





因果关系错误小弟学的不是很好,

还是得多多看文章哩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12 01:59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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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言明~乙被砍数十刀到剩最后一口气~~最后死亡~~
就算中间有被球k到~应不碍于甲所造成的结果~~就算中间没有被球k到~乙最后还是会死亡~
甲对乙之死亡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不因中间的突然出现的情形改变甲的罪责~~
故甲杀人既遂~~~
丙、丁?
拙见还是认为预见可能性要在适当范围内才有预见可能性之适用~~
丙、丁在玩球,如果周围有很多人也在玩或跑步~~丙丁自应有预见可能性会伤害到别人~~
但题目所示,甲杀乙之地,和丙丁玩球之处,仍丙丁肉眼无法看到之处才是~~故何来预见之可能性~~
丙丁压根也没想到会k死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2 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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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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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常去国小操场跑步,操场上常有其他国中生在玩棒球。
虽然小弟没被砸过,但是有见其他人散步的人被砸过。

假设被砸到的人受伤,此时如何去判断打球人的主观?

1.无故意过失。(X)
2.无认识过失。(X)
3.有认识过失。(X) 虽预见会砸到人,但相信自己技术好不会发生?
4.间接故意。(O)明知道可能会砸到人,但是砸到也没关系。
5.直接故意。(X)

当然,这根本题的状况有点不同,毕竟本题之被害人是在校园暗处。
然而,所谓的能预见是否需要对「特定人」?
还是说,只要预见可能会砸到「人」,就算可预见?


因果归责,小弟当初的用意是在探讨超越风险。
常见的题目,某A下慢性毒欲毒杀B,在B毒发身亡前,B被仇家C杀死。

本题的状况是,乙剩下最后一口气,却被棒球砸到而死。
此时风险超越(毕竟被砸到前还没死),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甲,
但是能否归责于丙、丁?

如果题目上丙、丁是玩躲避球,情况会不会改变?
(对健康的人来说,被砸到顶多受伤;但对频死的乙,却是通往往生之路的临门一脚......)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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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2 0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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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敝人采意欲要素必要论~~
当然小弟本人上篇文章中留下伏笔:丁:探讨预见可能性
乃谓预见可能性要具体个案判断~~

再者,对于甲既未遂之探讨无论是相当因果抑或客观归责
结果之生不出甲之起果行为,就是未遂!仅多于量刑的部
分上动手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2 17:13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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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以为
1.丙无罪

2..甲成立杀人既遂

3丁成立过失伤害
理由
1.虽丁的行为在甲杀乙的因果历程中,
但依相当因果,即使无丁的行为,乙也会死.
2.而前提是.乙只剩一口气,如无外力,乙也会死,
甲才会成立杀人既遂,如无此要件,甲会成立杀人未遂

很玄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5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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