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95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照Q大所言,就算是前题所说假装打,依造情状分析推定有可能会打人,所以还是可以推定主张正当防卫啰。
不过依造但书(我又忽略但书了><),的确是可以解决是否误想防卫的问题,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04 20:2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会,因为对于57条也可以适用减免之判断!
至于59条之规定60条说明法定减免之事由亦
可适用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4 21:33 |
cclo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1 19:45 发表的 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到引言文
甲乙两人车子擦撞,于是下车互相推卸责任,并且叫嚣互骂。
(1)甲气到极度不爽,于是举起手要打乙,想要吓吓乙,没想到乙的反应极快,看到甲的手过来就往左边闪顺势提起右脚给甲一个旋踢,甲的反应不如乙,但是也不差,被踢中肚子顺势按住乙的脚,往上一抬,让乙往后倒,撞到头失去意识,好在事后无大碍。
问甲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2)同上,乙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嗯 补充说明好了,乙失去意识无大碍,但是后脑勺有明显脞伤,甲的肚子上也有挫伤

忘了那一年的判例了:
至彼此互欧,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以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分别何方为不法之侵害之互欧行为,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1.甲气到极度不爽,于是举起手要打乙,想要吓吓乙,没想到乙的反应极快,看到甲的手过来就往左边闪顺势提起右脚给甲一个旋踢.甲的肚子上有挫伤 这一段乙可能可以用误想防卫吧.所以乙论过矢伤害.
2.甲的反应不如乙,但是也不差,被踢中肚子顺势按住乙的脚,往上一抬,让乙往后倒,撞到头失去意识,但是后脑勺有明显脞伤,好在事后无大碍。 这一段甲可能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吧,因为乙的攻击对于甲来说是现在不法之侵害.

这一题中,虽然是彼此互欧,但如果只写彼此互欧而2方都是伤害罪的话,那....说真的好像写没几行就讨论完了~~
硬是用正当防卫去解,把要件写一写在带下去讨论,版面因该会好看很多,而且....我这样写因该也没有错吧.

请多多指教一下~有错帮我订正一下吧~感恩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1:03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0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