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enfe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網路遊戲裡之不雅言詞
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大大:

在網路遊戲裡,以遊戲人物頭上的心情打上:『破麻XXXX』、以及將寵物ID改為『XXXX有錢可睡』,這樣是否有構成所謂的妨礙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4-21 05:58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然侮辱罪,其實可以把他分成兩部分
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侮辱-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如你所說xxxx只為遊戲ID,「尚未指名道姓」並不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愚見以為:不適用於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罪」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08:5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4-23 08: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公然侮辱罪,其實可以把他分成兩部分
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侮辱-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如你所說xxxx只為遊戲ID,「尚未指名道姓」並不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愚見以為:不適用於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罪」


個人對這句話蠻有興趣的。
如果某人在本版罵: 「冰咖啡是豬,是渾蛋,是社會敗類」
同樣地,只有冰咖啡這個ID,大家並不會知道這個ID的主人真正的姓名,
這樣一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感覺怪怪的......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09:08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冰大好像說的對耶,看來我刑法還是得在深入了解一下= =

使用ID的名稱,雖大家得知是那該ID遊戲之人,並無法推定其某人,但因使人難堪則足以,並不一定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為要件嗎?

我又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倘若我在遊戲裡面喊「xxx(真實姓名),是白痴笨蛋」,雖然主觀上是故意
但客觀上「同名同姓之人之多,怎麼推定我所說的人是誰?」被害人無法特定之人這樣也算嗎?(若我用諧音呢?)

我發現我好像真的很笨T_T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09:4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4-23 09: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好像說的對耶,看來我刑法還是得在深入了解一下= =

使用ID的名稱,雖大家得知是那該ID遊戲之人,並無法推定其某人,但因使人難堪則足以,並不一定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為要件嗎?

我又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倘若我在遊戲裡面喊「xxx(真實姓名),是白痴笨蛋」,雖然主觀上是故意
但客觀上「同名同姓之人之多,怎麼推定我所說的人是誰?」被害人無法特定之人這樣也算嗎?(若我用諧音呢?)

我發現我好像真的很笨T_T



個人是覺得,毋庸去區分虛擬社會及現實社會,
在網路平台上,冰咖啡就是我,我就是冰咖啡,
某人在板上辱罵冰咖啡,大家知道冰咖啡是我,
就是公然侮辱。(意指冰咖啡是我而不是飲料。)


或者應該說,只要足以讓大家知道「被罵的人是誰」就算了。
以悠遊卡董事長為例,ptt上有以「神豬」稱之。
若某甲爆假料說:「『神豬』曾經染指侯主播」。
某甲可能該當誹謗罪。
雖然某甲並未指名道姓,但大家都知道「神豬」是誰,且又跟侯主播連結在一起,再明顯不過了。
這樣一來,甲即不能以「未指名道姓」來作為無罪之推託。

哈哈......以上純粹閒聊。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0: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543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