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04 06:54 发表的 业务过失VS遗弃: 甲系大货车司机,某天驾驶大货车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受伤昏迷倒地,甲将乙搬上货车后,本欲送医,途中却又将乙搬至路边,甲逃逸后,乙因伤重流血不止而亡。试问甲应负何刑责?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4 15:42 发表的 : 2.甲是货车司机,虽然驾驶大货车不小心撞伤乙,但题意并为表示其在执行业务,罪疑唯轻,甲不成立业务过失致伤罪。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05 02:21 发表的 :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处罚因业务而加重吗?何以罪疑唯轻…话说…硬要挤不一样的东西出来…一、276Ⅱ,因果历程错误二、293Ⅱ,不才以为较恰当三、271Ⅰ,犯意变更后之作为…不作为… 他是故意弃置于路旁,似乎是作为吧!?55→271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