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9205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心得分享] 對官僚的誘因與對立法者的課責
對官僚的誘因與對立法者的課責,長久都是受人關注的問題。然而,對於公部門來說,有各種各樣相異的組織型態,對於授權範圍的討論也是存在。

    即便如此,官僚組織還在人員、治理方式與財政籌措的穩定性。同時,各種組織型態雖異,也意味不同組織具有某種特殊的職能活動。  

雖然立法決定了組織形式、財源與人事任用,而立法利益雖是積極但有爭議的。且立法者是民選而非官派的,有定期改選的問題,立法與行政的職能總是充滿爭議。

    而不同環境下的立法者給各類組織不同的權限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管制機關、賦稅融通機關與國營企業等三種的行政法規的角色、人事法規與薪資結構與外在競爭的限制?

    行政組織的制度形態之所以重要,這是因為這決定了利益的分配,也決定相關行為人的誘因。也影響立法者對於利益的保護持久性。故在公務員的任用方面,會走向人事制度中立的保障,這是因為藉由這種制度選擇,可以避免因為政治輪替所造成政策偏好的改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3-03 09: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45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