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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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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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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一题
甲欠乙钱,丙出面愿代替甲清偿债务,甲严正拒绝丙之好意,但乙却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给付,关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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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0:34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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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债务人 乙:债权人 丙:第三人

此为第三人之清偿,也就是乙可拒绝丙之清偿,也可不拒绝,但当甲不反对时,就不可拒绝。(没理由阿!)
若当甲反对时,乙也可以拒绝或不拒绝,但如第三人亦有利害关系者,就不能拒绝。
而乙既然已经收下,就有清偿之效力。(民法第309条)

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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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0:55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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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钱,丙出面愿代替甲清偿债务,甲严正拒绝丙之好意,但乙却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给付,关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之受领给付,对甲不生效力
B乙应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领给付
C甲纵然反对,但对乙之债务仍然消灭(答案)
D乙为不当得利,应返还丙之给付

民法第311条规定
I.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当事人另有订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不在此限
II.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得拒绝其清偿。但第三人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仅指债权人得拒绝第三人清偿而已,并非谓债权人不得受领清偿,亦非谓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偿。

民法第309条规定
I.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

所称『经其受领』,乃指受领清偿利益之事实而言,并非债权人或受领权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偿在性质上仅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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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1:22 |
popo77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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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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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  和受领清偿都是事实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6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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