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7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thin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98年地特五等法學大意
Q43. 關於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雙務契約 B)諾成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5:09 |
breeze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43. 關於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雙務契約 B)諾成契約   C)買賣契約之標的限於物,不包含權利 D)為典型之有償契約


    此題答案是(C)
  為什麼呢?權利可以買賣嗎?


→假設甲與乙簽訂契約購買房屋一棟,契約的標的即為"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乙負有交付房屋並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予甲的義務,而甲則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個人淺見,不知是否正確,就請高手詳解囉!!~


[ 此文章被breeze102在2010-01-06 20:0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9:56 |
alexsh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許杉老師的解答~~
權利亦可買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22:19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條文上面標的物並沒限定一定要物品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00:43 |
peler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 377 條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
條之規定。
足見權利是可以買賣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7 10:28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43. 關於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雙務契約 B)諾成契約   C)買賣契約之標的限於物,不包含權利 D)為典型之有償契約

    此題答案是(C)
  為什麼呢?權利可以買賣嗎?

補充說明:
買賣的標的,物(物權)、準物權(如漁業權、礦業開採權等)、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等)三大類!
準物權與無體財產權,皆屬於權利部份,然其依然可以買賣!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7 15: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9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