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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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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对答案
A 甲男乙女为兄妹,甲收养丙男为养子,甲丙终止收养关系后,乙与丙结婚,其婚姻关系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我的想法 : 甲乙是 3等亲  且辈份也不相同
   并不符法条绿字部份阿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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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06:56 |
c090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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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乙女为兄妹,甲收养丙男为养子,甲丙终止收养关系后,乙与丙结婚,其婚姻关系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这题题意有点不清楚~如果我会选效力未定(因为他没说结婚有没有登记)

若是结婚有去登记才会有效(民法982)

但是不考虑这点~只考虑结婚有效

甲丙收养关系已经终止 所以甲跟丙法律上已经没有关系(没有任何亲属关系=陌生人)

所以乙跟丙结婚-->有效

以上见解 有错误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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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07:55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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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法983的第3项,仅规定收养终止后,只有第一项的直系受限制.(终血没有血亲关系,但因为风俗不宜)
乙丙原来为旁系拟制血亲,不是直系.所以就依983第3项,终止收养后可以结婚.(拟制血亲姑弟恋?终止后无任何血亲关系)(但在此则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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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08:57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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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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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5 08: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民法983的第3项,仅规定收养终止后,只有第一项的直系受限制.(终血没有血亲关系,但因为风俗不宜)
乙丙原来为旁系拟制血亲,不是直系.所以就依983第3项,终止收养后可以结婚.(拟制血亲姑弟恋?终止后无任何血亲关系)(但在此则放宽)


敝人对您的高见,不表赞同。请留意,民法九八三条第一项第二款: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 …………
二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该款明文规定,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虽『不在此限』,其前提系“辈分相同者”,始有不在此限之可言!
本件,乙丙原来为旁系拟制血亲,问题关键就在于「辈份」、而非攸关直系不直系。当初两人的「旁系拟制血亲」之关系尚在时,即已因「辈份不同」、以致不能结婚;岂有因「旁系拟制血亲」之关系消失,两人间的『辈份』于刹那间变更为“相同”?
是以,在下意见:乙丙二人,婚姻无效。表情
以上不才之浅见,未必正确,但应该可以提供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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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20:00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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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本项的规定但书规定,是指收养关系还在时.不是第三项的终止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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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02:1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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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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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男乙女为兄妹,甲收养丙男为养子,甲丙终止收养关系后,乙与丙结婚,其婚姻关系为: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1: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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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12-26 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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