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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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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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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有关专利法及民法的一些疑问
好像是98初考的法学大意的题目吧

1.发明如为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仍不得依专利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此系欠缺何种专利要件?
(A)新颖性
(B)产业利用性
(C)进步性
(D)可实施性
为什么答案是(C)呢?


2.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称之为:
(A)新式样
(B)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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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10:13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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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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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使抵销权之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者,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原则上有效
答案是(B),在法条第几条上可以看见呢?

民335(抵销之方法与效力)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其相互间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
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前项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者,无效。

5.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于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间单独所有的房间,并共同使用正厅部份,此种所有之方式称为:
(A)公同共有
(B)分别共用
(C)区分所有
(D)共同总有
答案为(C),为什么不是(A)呢?

依民法之规定,公同共有之关系,只有存在在合伙、夫妻、共同承继人。
同住一室或同住一公寓或同住一大楼,只能适用「区别所有」建筑物!非具有特别之身分关系不适用公同共有!

民799:称区分所有建筑物者,谓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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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21 12:25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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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称之为:
(A)新式样
(B)工业设计
(C)新型
(D)着作
答案是(C),WHY?

---专利法第93条规定

3.对物品上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专利法上称为:
(A)新式样
(B)新型
(C)技术设计
(D)实用新案
答案是(A)

---专利法第109条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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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如为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仍不得依专利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此系欠缺何种专利要件?
(A)新颖性
(B)产业利用性
(C)进步性
(D)可实施性
为什么答案是(C)呢?


上立法院法律查询网站查到专利法之立法沿革资料

第二十二条   理由.......(省略)......另所谓「熟习该项技术者」系指「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其意为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之人之能力,为厘清其概念,爰修正为「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又关于"进步性"之判断时间点,为依申请前已公开之技术知识而判断,爰明定以申请前之先前技术作为判断基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1 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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