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疑問11
( C ) 20 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A) 乙犯傷害未遂罪 (B) 甲犯傷害未遂罪
(C) 甲不處罰 (D) 甲和乙為同時犯

請問:A為何不對?難道沒有「傷害未遂罪」嗎?
刑法第25條(未遂犯)
        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之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277第1頁(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以犯罪之定義:犯意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0 22:44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C ) 20 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A) 乙犯傷害未遂罪 (B) 甲犯傷害未遂罪
(C) 甲不處罰 (D) 甲和乙為同時犯


傷害罪沒有未遂罰
重傷罪才有未遂罰
乙既然未能打傷丙
自然不成立傷害罪
教唆犯之罪依被教唆者之罪論處
乙既然無罪
甲當然也無罪可罰囉


( D ) 38 甲將A錶出質於乙,試問甲不得以何種方式將A錶交付於乙?
         (A) 現實交付    (B) 商務交付    (C) 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甲將A錶出質於乙
意思是A錶為質物
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清償期屆滿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現實交付--甲直接把A錶給乙
指示交付--A錶於丙的手上,由丙轉交予乙
商務交付--民法似乎沒這名詞
占有改定--甲仍占有A錶,甲乙間協議另訂時間交付,但動產未交付予乙,質權便不會生效,故甲不得以此方式交給乙


[ 此文章被dancemusic在2009-12-20 23:0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0 22:55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法緒--疑問11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之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傷害罪記得沒有罰未遂犯,但看法典有沒有寫
沒寫的話沒罰就是選c

( D ) 38 甲將A錶出質於乙,試問甲不得以何種方式將A錶交付於乙?
      (A) 現實交付   (B) 商務交付   (C) 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民885-2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意思是說若
占有改定的話甲要繼續占有才行
但這樣就跟民885相衝
所以是最不可能
而且民884出質也要移轉占有才生效

指示交付的話是可以的
比如說甲將A錶出質於乙,乙給第三人保管質物(民888)
甲再叫第三人指示給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0 23: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4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