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47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23 12: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为着手,例如甲欲杀其父乙,却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
应依想像竞合杀人既遂罪及杀人未遂罪,从一重处断
因此并不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并无救助义务,而论以无罪
依小的认知,最近亲属间互负保证人责任
.......

故意只存在于行为时,故前部份若以等价客体错误来解,即不须再评价对丙之部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3:37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故意只存在于行为时,事前故意、事后故意,均非故意,小的赞同
惟本题,小的以为,当甲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的行为时点
即为对丙等价错误的时点;及因心想事不成,对乙着手的时点
否则误乙宅之狗为乙而杀之,是否不须评价对乙的部份
或者误稻草人为乙而杀之,仅因乙未在现场,亦无须讨论未遂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容有错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3 14:0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23 14: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故意只存在于行为时,事前故意、事后故意,均非故意,小的赞同
惟本题,小的以为,当甲误其叔父丙为乙而杀之的行为时点
即为对丙等价错误的时点;及因心想事不成,对乙着手的时点
否则误乙宅之狗为乙而杀之,是否不须评价对乙的部份
或者误稻草人为乙而杀之,仅因乙未在现场,亦无须讨论未遂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容有错误 表情



大大......这就是我为什么不想讨论未遂的原因了表情
关于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见解是「本欲为之罪未遂,实犯之罪考虑过失」。
but
王浩强老师认为,那是胡说。
只需要对实犯之罪考虑过失即可。(其实我有赞同此说)

然,面对考试现实......身为误入刑法丛林的小白兔,实在不敢不跟着大家走(通说)。
                            (lai大,再借我用一下)

在甲误乙为丙而杀之的等价客体错误中,之所以不在对丙的部分做评论,是因为甲
在行为当时的故意是针对乙,而非丙,且,故意只有1个。

甲对乙着手时,眼睛看着的是眼前的乙,内心是想着要杀掉眼前的这个人,还是乙。
而此时即使丙在旁边好了,对甲而言也只是路人甲一名。


以上.........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5:5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杀叔父:等价客体错误(依侵害法益角度)
客观:271I
主观:271I
阻却违法:
罪责:
2杀父:不在场(不能犯)(无危险)(未遂犯)
..
..
成立不能犯.
则竞合:1+2,只能为1,杀罪的罪责,有评价在2,但无所附丽.
......................................
但依一行为来看,不用法益侵害角度看:(我采的角度)
1271I..
2
3罪责:272I
......
这个罪责有评价进来.而且是有附丽于行为的.
....
至于用不纯正不作为,不明如何看,这是作为犯.是不纯正身分犯(非构成要件的身分要件)

........
3若父在场,则为272II的未遂犯(冰大的原题,父没有明说在场,所以不用本题)
则1+3竞合,则有评价杀父意思,一行为下,那个重,如何竞合?算271I或272I,或272II?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7:07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9 12:29 发表的 关于不完全等价之客体错误: 到引言文
 
之前认为272274没有过失犯之问题,所以就没打上去,

后经q大提示才意会到「不纯正不作为犯」有过失犯的可能性。

.......


小的亦认为272274有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过失犯的可能性
例如某大楼居民甲亦受聘担任该大楼警卫,惟其父酗酒且常打架闹事,某日其父又因酗酒且与邻居大打出手,甲由监视器得知,但因习以为常,不以为意,惟该父竟被殴打致死

以上,小的有疑义的是,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过失犯是否有加重轻之罪责要素
望请各位大大不吝解惑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23 17: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3 15: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这就是我为什么不想讨论未遂的原因了表情
关于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见解是「本欲为之罪未遂,实犯之罪考虑过失」。
but
王浩强老师认为,那是胡说。
只需要对实犯之罪考虑过失即可。(其实我有赞同此说)

然,面对考试现实......身为误入刑法丛林的小白兔,实在不敢不跟着大家走(通说)。
                            (lai大,再借我用一下)

在甲误乙为丙而杀之的等价客体错误中,之所以不在对丙的部分做评论,是因为甲
在行为当时的故意是针对乙,而非丙,且,故意只有1个。

甲对乙着手时,眼睛看着的是眼前的乙,内心是想着要杀掉眼前的这个人,还是乙。
而此时即使丙在旁边好了,对甲而言也只是路人甲一名。


以上.........



若是等价者.敝人是以法益方向判断.乃主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者该是既遂就是既遂.该是未遂就是未遂...就其因乃刑法上之客体乃保护客体系为之"法益"
EX:在甲误乙为丙而杀之的等价客体错误中...甲主观上预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就算杀错人.
也实际的侵害于他人之生命法益.本为一个杀人罪的原正构成要件...换言之.不因客体为特
定而影响杀人罪之成立~~~

若是不等价.台中小郎君说:对实犯之罪考虑"过失"即可..此言在误人为狗而杀之.这样就是
杀人未遂无疑(因为毁损不罚过失)....惟有疑义者.乃行为时行为人如误狗为人.而杀之这样
仅成立过失毁损???怪怪的..因为这样并成不罚.......所以问题是.主观上之犯意远高于客观
上之事实.变成主客观不一致.且客观不及主观.不就是.....杀人未遂.......

所以等价客体错误乃以客观上之"法益"判断.而非"特定人"..........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7:1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23 17: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等价者.敝人是以法益方向判断.乃主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者该是既遂就是既遂.该是未遂就是未遂...就其因乃刑法上之客体乃保护客体系为之"法益"
EX:在甲误乙为丙而杀之的等价客体错误中...甲主观上预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就算杀错人.
也实际的侵害于他人之生命法益.本为一个杀人罪的原正构成要件...换言之.不因客体为特
定而影响杀人罪之成立~~~

若是不等价.台中小郎君说:对实犯之罪考虑"过失"即可..此言在误人为狗而杀之.这样就是
杀人未遂无疑(因为毁损不罚过失)....惟有疑义者.乃行为时行为人如误狗为人.而杀之这样
仅成立过失毁损???怪怪的..因为这样并成不罚.......所以问题是.主观上之犯意远高于客观
上之事实.变成主客观不一致.且客观不及主观.不就是.....杀人未遂.......

所以等价客体错误乃以客观上之"法益"判断.而非"特定人"..........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采「法定符合说」,而法定符合说又可细分成两说,当中有一说就是谈「法益」,这点与大大所述同。

其实对「人」,也可以解释成对「该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对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应该讲为,行为人主观上欲侵害该生命法益,而客观上也轻害该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则「打击失误」也应该是论已杀人既遂。(当然还是有学者采此想法,只是不为多数者所认同。)


至于王老师的想法,客体错误中:「丙根本就不在现场,是要怎么对他着手啦!?」   (模仿老师的语气)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18:09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哈,众说纷纭,起因于学说不一 表情
不过有困扰时,小的习惯是以最新判例或判决为主,毕竟学以致用,次之则以补习班教科书为主,毕竟考试为重,再次之则以学说为主.......

其次另就1个问题就教各位大大
甲想杀狗开枪结果不慎打到B,乙想杀猫结果不慎打到B,经法医鉴定结果B身上只有一颗子弹,则甲、乙各论何罪?
本题小的以为虽然"罪疑为轻",但过失杀人已是轻无可轻,因此甲、乙论以过失杀人罪
惟1位刑法先辈认为罪疑为轻-->可以为无罪.因为"无罪推定"
但是小的以为,毕竟有人死了,推定无罪,恐难符刑平
以上,望请各位大大不吝解惑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3 21:2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杀人要件:杀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只有一个子弹:
三个人都有杀的行为,也是死的结果,只有因果关系,谁的子弹?
一说:欠缺因果关系,罪疑唯轻,(不能硬说三个人都有因果)成立未遂,三个人都一样.
二说:没法肯定谁下的手,罪疑唯轻,三人都没有着手,都无罪.
....
这是证据问题,要找到枪来鉴定,子弹谁开的,若连枪都找不到,只凭说(自白),连251的门槛都不到.不能结案起诉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21:33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3 18:0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采「法定符合说」,而法定符合说又可细分成两说,当中有一说就是谈「法益」,这点与大大所述同。

其实对「人」,也可以解释成对「该生命法益」。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对象"仍然是很重要的。
所应该讲为,行为人主观上欲侵害该生命法益,而客观上也轻害该生命法益
若只是如大大所述,主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客观上有侵害生命法益
则「打击失误」也应该是论已杀人既遂。(当然还是有学者采此想法,只是不为多数者所认同。)


至于王老师的想法,客体错误中:「丙根本就不在现场,是要怎么对他着手啦!?」   (模仿老师的语气)


1.「打击失误」也应该是论已杀人既遂=原来也有学者采.其实晚辈也赞同
如甲欲杀乙,但乙在人群中,甲自信可以击中乙,但开了2枪,皆击中路人丙及丁,如果仅科以杀人未遂,甲不是可以吃到饱吗?
还有实务上如甲跟本就是要杀丙或丁,而辩是要杀乙,这个漏洞会不会太大了
2.客体错误中:「丙根本就不在现场,是要怎么对他着手啦!?」  
晚辈记得康德的刑法老师,有说过,以不能未遂来论处,参考看看,
其实采何说,影响最大是教唆犯吧?
3.对于开版的题目,冰大对身分犯的结论,晚辈建议可以于前言来破题,因为放在那儿都不对

晚辈喜欢冷饭热炒,
最近工作比较忙,昨天还加班,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28 22:29 |

<< 上页  1   2   3   4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0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