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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拍賣不動產不拍定事由
1於98年11月30日,甲競標債務人乙台北巿某法拍屋,最高標得標,執行法官宣布甲為拍定人,唯98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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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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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破產為執行障礙事由(為全體債權執行),即應停止執行.故在拍定前應停止執行,卻執行之.此時,雖法院當場宣示甲拍定,但有得撤銷理由,故不為拍定.甲無庸繳價金,也不能取得該屋所有權.(破自找)
2拍賣標的物已經毀損,採拍賣為私法效力下,為民法自始不能之標的,故拍定之契約效力,為無效.又拍賣程序採公法行為說,則甲雖取得拍定人資格.但私法契約無效.因此不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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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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